中山市涉農稅收優惠政策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對于銷售水產品、畜牧產品、蔬菜、果品、糧食等農產品的個體工商戶,以及銷售上述農產品為主的個體工商戶,其起征點一律確定為月銷售額5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一律確定為每次(日)銷售額200元。
二、“以銷售農產品為主”是指納稅人月(次)農產品銷售額與其他貨物銷售額的合計數中,農產品銷售額超過50%(含50%),其他貨物銷售額不到50%。
三、對于銷售水產品、畜牧產品、蔬菜、果品、糧食等農產品的個體工商戶,以及銷售上述農產品為主的個體工商戶,實際銷售額不達起征點的,2004年已征稅款可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退稅申請。
四、無固定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小販,免予辦理稅務登記。
依據:中山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涉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告》(2004/03/16)
二、“以銷售農產品為主”是指納稅人月(次)農產品銷售額與其他貨物銷售額的合計數中,農產品銷售額超過50%(含50%),其他貨物銷售額不到50%。
三、對于銷售水產品、畜牧產品、蔬菜、果品、糧食等農產品的個體工商戶,以及銷售上述農產品為主的個體工商戶,實際銷售額不達起征點的,2004年已征稅款可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退稅申請。
四、無固定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小販,免予辦理稅務登記。
依據:中山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涉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告》(200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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