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稅收優惠政策及其應用——營業稅(3)
三、營業稅的減免政策
(一)建筑業
1.單位和個人承包國防工程和承包軍隊系統的建筑安裝工程取得的收入(1)單位和個人承包國防工程和承包軍隊系統的建筑安裝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軍隊、軍工系統所屬單位征收流轉稅、資源稅問題的通知》1994年4月22日財稅字[1994]11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4]11號《關于軍隊、軍工系統所屬單位征收流轉稅、資源稅問題的通知》有關營業稅部分第二條規定中的“國防工程和軍隊系統工程”是指由解放軍總后勤部統一下達的國防工程和軍隊系統工程。為了方便征管,單位或個人承包國防工程、軍隊系統工程,在辦理有關免稅事宜時,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軍一級軍事機關出具的國防工程、軍隊系統工程的證明,否則不予免稅待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
1994年7月18日國稅發[1994]159號
(3)“國防工程和軍隊系統工程”包括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系統的建筑安裝工程。具體征管問題應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9號)第八條的規定(編者注:即上述(2)的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武裝警察部隊系統的建筑工程免征營業稅的批復》
1997年5月19日國稅函發[1997]298號
2.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
(1)對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以下簡稱世行項目)免征建筑安裝工程營業稅和項目服務收入營業稅。
(2)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僅指本通知所附《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一覽表》所列明的項目。(編者注:一覽表略)。
(3)世行項目單位在招標后應及時向世行項目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提出免稅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①本項目的具體承包商
②各承包商的具體承包金額(附承包合同的復印件)
③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材料地方稅務局審查確認后,辦理有關免稅事宜,并為承包商出具承包該項目建筑安裝工程免征營業稅的證明。
(4)世行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在核定世行項目單位建筑業營業稅免稅額時,應按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實際批復的該項目總投資額進行核定,不得擴大免稅范圍和免稅額。
(5)項目服務收入,是指世行項目投產后形成的服務收入部分。對世行項目實施前原設計能力所形成的服務收入部分,仍應照章征收營業稅。新增服務收入的具體核定辦法,由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
(6)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1號)同時廢止。
附件: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一覽表(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建筑安裝工程和服務收入免征營業稅的通知》
1998年5月12日財稅字[1998]87號
(二)金融保險業
1.外商投資和外國金融企業的減免稅
(1)對經濟特區內(包括上海浦東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下同)設立的外商投資和外國金融企業,凡來源于特區內的營業收入,繼續執行自注冊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免稅期滿后,按8%的稅率征收;對來源于經濟特區外的營業收入部分,不再執行特區內的免稅優惠政策,按特區外設立的外商投資和外國金融企業的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國務院《關于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7年2月19日國發[1997]5號
(2)經濟特區內的外資保險公司直接為特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保險勞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可比照外資金融機構來源于特區內的收入,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金融保險業務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號)第三條規定,享受自注冊登記之日起,5年內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資金融機構若干營業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2000年7月28日國稅發[2000]135號
2.對農村信用社的減稅照顧
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對農村信用社繼續按照6%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其中按照5%稅率計征的部分由地方稅務局征收,按照另外1%稅率計征的部分由國家稅務局征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信用社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1999年2月11日財稅字[1999]21號
3.農牧保險免稅
農牧保險,是指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業務。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993年12月25日財法字[1993]40號
4.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
對保險公司開展的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免征營業稅。所謂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是指保期一年以上、到期返還本利的普通人壽保險、養老金保險、健康保險。
普通人壽保險是指保險期在一年以上、以人的生存、死亡、傷殘為保險事故,一次性支付給被保險人滿期保險金、死亡保險金、傷殘保險金的保險。
養老年金保險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一定時期內繳納一定數額的保險費,當被保險人達到保險契約的約定年齡時,保險人(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的規定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契約約定的養老保險金的一種保險。
健康保險是指以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傷殘、死亡為保險事故,補償因疾病或身體傷殘所致損失的保險。
(一)建筑業
1.單位和個人承包國防工程和承包軍隊系統的建筑安裝工程取得的收入(1)單位和個人承包國防工程和承包軍隊系統的建筑安裝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軍隊、軍工系統所屬單位征收流轉稅、資源稅問題的通知》1994年4月22日財稅字[1994]11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4]11號《關于軍隊、軍工系統所屬單位征收流轉稅、資源稅問題的通知》有關營業稅部分第二條規定中的“國防工程和軍隊系統工程”是指由解放軍總后勤部統一下達的國防工程和軍隊系統工程。為了方便征管,單位或個人承包國防工程、軍隊系統工程,在辦理有關免稅事宜時,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軍一級軍事機關出具的國防工程、軍隊系統工程的證明,否則不予免稅待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
1994年7月18日國稅發[1994]159號
(3)“國防工程和軍隊系統工程”包括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系統的建筑安裝工程。具體征管問題應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9號)第八條的規定(編者注:即上述(2)的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武裝警察部隊系統的建筑工程免征營業稅的批復》
1997年5月19日國稅函發[1997]298號
2.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
(1)對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以下簡稱世行項目)免征建筑安裝工程營業稅和項目服務收入營業稅。
(2)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僅指本通知所附《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一覽表》所列明的項目。(編者注:一覽表略)。
(3)世行項目單位在招標后應及時向世行項目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提出免稅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①本項目的具體承包商
②各承包商的具體承包金額(附承包合同的復印件)
③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材料地方稅務局審查確認后,辦理有關免稅事宜,并為承包商出具承包該項目建筑安裝工程免征營業稅的證明。
(4)世行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在核定世行項目單位建筑業營業稅免稅額時,應按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實際批復的該項目總投資額進行核定,不得擴大免稅范圍和免稅額。
(5)項目服務收入,是指世行項目投產后形成的服務收入部分。對世行項目實施前原設計能力所形成的服務收入部分,仍應照章征收營業稅。新增服務收入的具體核定辦法,由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
(6)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1號)同時廢止。
附件: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一覽表(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建筑安裝工程和服務收入免征營業稅的通知》
1998年5月12日財稅字[1998]87號
(二)金融保險業
1.外商投資和外國金融企業的減免稅
(1)對經濟特區內(包括上海浦東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下同)設立的外商投資和外國金融企業,凡來源于特區內的營業收入,繼續執行自注冊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免稅期滿后,按8%的稅率征收;對來源于經濟特區外的營業收入部分,不再執行特區內的免稅優惠政策,按特區外設立的外商投資和外國金融企業的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國務院《關于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7年2月19日國發[1997]5號
(2)經濟特區內的外資保險公司直接為特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保險勞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可比照外資金融機構來源于特區內的收入,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金融保險業務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號)第三條規定,享受自注冊登記之日起,5年內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資金融機構若干營業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2000年7月28日國稅發[2000]135號
2.對農村信用社的減稅照顧
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對農村信用社繼續按照6%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其中按照5%稅率計征的部分由地方稅務局征收,按照另外1%稅率計征的部分由國家稅務局征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信用社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1999年2月11日財稅字[1999]21號
3.農牧保險免稅
農牧保險,是指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業務。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993年12月25日財法字[1993]40號
4.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
對保險公司開展的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免征營業稅。所謂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是指保期一年以上、到期返還本利的普通人壽保險、養老金保險、健康保險。
普通人壽保險是指保險期在一年以上、以人的生存、死亡、傷殘為保險事故,一次性支付給被保險人滿期保險金、死亡保險金、傷殘保險金的保險。
養老年金保險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一定時期內繳納一定數額的保險費,當被保險人達到保險契約的約定年齡時,保險人(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的規定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契約約定的養老保險金的一種保險。
健康保險是指以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傷殘、死亡為保險事故,補償因疾病或身體傷殘所致損失的保險。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