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稅收優惠政策及其應用——營業稅(2)
(三)文化體育業
1.學校無償收取的贊助費
對學校取得的各種名目的贊助費收入是否征稅,要看學校是否向贊助方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學校如果沒有向贊助方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此項贊助費收入系屬無償取得,不征收營業稅;反之,學校如果向贊助方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此項資助費收入系屬有償取得,應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
1995年4月17日國稅函發[1995]156號
2.外商投資舉辦的學校收取的抵押金
凡外商投資舉辦的學校,其學校章程或入學合同規定,采取先收取抵押金,學期結束后全部退回,以抵押金的利息作為學費的,對抵押金可以不作為業務收入,僅對以抵押金所取得的利息,在取得時作為業務收入,計算繳稅;學校章程或入學合同中規定采取先收取高額費用,學期結束或者學生中途退學、離學后,部分退回學生,部分留歸企業所有的,對應退回的費用部分,可視為抵押金不作為業務收入,僅對由此取得的利息和不予退回的費用部分,在取得時作為業務收入,計算繳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教育行業外商投資企業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1994年7月4日國稅發[1994]152號
3.電影發行單位的發行收入
對電影放映單位放映電影取得的票價收入按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后,對電影發行單位向放映單位收取的發行收入不再征收營業稅,但對電影發行部門取得的片租收入仍應按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電影發行單位的發行收入不征營業稅的通知》
1996年11月26日國稅函[1996]696號
4.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對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不征營業稅。其中的“福利彩票機構”包括福利彩票銷售管理機構和與銷售管理機構簽有電腦福利彩票投注站代理銷售協議書,并直接接受福利彩票銷售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的電腦福利彩票投注點。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體育彩票發行收入稅收問題的通知》
1996年11月7日財稅字[1996]77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2003年1月15日 財稅[2003]15號
(四)服務業
1.有獎募捐的發行收入
根據新的營業稅條例規定,對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的發行收入不征營業稅,對代銷單位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發行收入稅收問題的通知》
1994年5月23日國稅發[1994]127號
2.水利部門所屬勘察設計單位取得的財政撥款
水利部門所屬水利勘察設計單位承擔各級政府安排的勘察設計工作而取得的財政撥款,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水利勘察設計單位承擔其他各項水利勘察設計工作取得的收入,包括水利勘察設計單位分包其他單位承擔的政府安排的水利勘察設計工作取得的收入,均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水利部門所屬勘察設計單位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1999年10月5日國稅函[1999]728號
3.多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經國務院批準,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營業稅政策規定如下。
(1)對納稅人隨價格向對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包括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均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或增值稅。對按照國發[1996]29號文件規定納入預算管理的各種基金,凡是通過價外加價形成的,應在繳納流轉稅后再納入預算。
(2)除上條規定以外,凡經中央及省級財政部門批準納入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無論是行政單位收取的,還是由事業單位收取的,均不征收營業稅;未納入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一律照章征收營業稅。
(3)為了便于征收管理,對于中央批準納入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分批下發不征收營業稅的收費(基金)項目名單;凡經省級批準納入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由省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分批下發不征收營業稅的收費項目名單,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未列入名單的一律照章征收營業稅。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凡涉及征稅的收費項目,均應納入稅務管理,進行稅務登記,其收費項目應進行納稅申報并使用稅務發票。對不征稅的收費、基金項目,應使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制或監制的收費、基金票據。
4.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
(1)社會團體按財政部門或民政部門規定標準收取的會費,是非應稅收入,不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不征收營業稅。
(2)社會團體會費,是指社會團體在國家法規、政策許可的范圍內,依照社團章程的規定,收取的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的款額。
(3)本通知所稱的社會團體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國家社團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協會、學會、聯合會、研究會、基金會、聯誼會、促進會、商會等民間群眾社會組織。
(4)各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中科協、青聯、臺聯、僑聯收取的黨費、會費,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收入不征收營業稅的通知》
1997年5月21日財稅字[1997]63號
5.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取得的租金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及有關規定,對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而從我國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動產的租金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上述規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處理與上述規定不一致的,按上述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1997年3月14日國稅發[1997]35號
6.境內企業外派本單位員工赴境外從事勞務服務取得的各項收入
境內單位派出本單位的員工赴境外,為境外企業提供勞務服務,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對境內企業外派本單位員工赴境外從事勞務服務取得的各項收入,不征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內單位外派員工取得收入應否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1999年12月3日國稅函[1999]830號
7.供電企業取得的供電工程貼費
供電工程貼費是指在用戶申請用電或增加用電容量時,供電企業向用戶收取的用于建設110千伏及以下各級電壓外部供電工程建設和改造等費用的總稱,包括供電和配電貼費兩部分。經國務院批準同意的國家計委《關于調整供電貼費標準和加強貼費管理的請示》(計投資[1992]2569號)附件一規定:“根據貼費的性質和用途,凡電力用戶新建的工程項目所支付的貼費,應從該工程的基建投資中列支;凡電力用戶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所支付的貼費,從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同時,用貼費建設的工程項目由電力用戶交由電力部門統一管理使用。根據貼費和用貼費建設的工程項目的性質以及增值稅、營業稅有關法規政策的規定,供電工程貼費不屬于增值稅銷售貨物和收取價外費用的范圍,不應當征收增值稅,也不屬于營業稅的應稅勞務收入,不應當征收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供電工程貼費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
1997年9月5日財稅字[1997]102號
8.育林基金
林業企業從木材、竹材銷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以及林業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從林業企業(包括森工企業、木材公司、國有林場、苗圃等,下同)集中的育林基金,是企業資金內部分配和部門之間的正常劃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應征收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育林基金不應征收營業稅的通知》
1998年12月30日財稅字[1998]179號
9.外商接受境內企業的委托,在境外進行建筑、工程等項目設計的業務
外商接受境內企業的委托,進行建筑、工程等項目的設計,除設計開始前派員來我國進行現場勘察、搜集資料、了解情況外,設計方案、計算、繪圖等業務全部在中國境外進行,設計完成后將圖紙交給中國境內企業,對此種情況,可視為勞務在境外提供,對外商從我國取得的全部設計業務收入,不應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征收流轉稅有關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1994年9月20日國稅發[1994]214號
(五)轉讓無形資產
1.拍賣機動車輛牌照,拍賣公交線路運營權。
公安部門拍賣機動車輛牌照,交通部門拍賣公交線路運營權,均不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不征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
1995年4月17日國稅函發[1995]156號
2.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應按本稅目征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
1993年12月27日國稅發[1993]149號
3.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
1993年12月27日國稅發[1993]149號
4.外國企業轉讓無形資產收入
對外國企業1993年以前與我國境內單位簽訂的轉讓無形資產合同,所取得的轉讓無形資產收入,無論何時取得,均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轉讓無形資產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2000年5月14日國稅發[2000]70號
(六)銷售不動產
1.合作建房中,甲方向合營企業提供土地使用權
房屋建成后,如果雙方采取風險共擔、利潤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營業稅“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的規定,對甲方向合營企業提供土地使用權,視為投資入股,對其不征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
1995年4月17日國稅函發[1995]156號
2.個人無償贈送不動產的行為
個人無償贈送不動產的行為,不應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
1995年4月17日國稅函發[1995]156號
3.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
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應按本稅目征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
1995年4月17日國稅函發[1995]156號
1.學校無償收取的贊助費
對學校取得的各種名目的贊助費收入是否征稅,要看學校是否向贊助方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學校如果沒有向贊助方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此項贊助費收入系屬無償取得,不征收營業稅;反之,學校如果向贊助方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此項資助費收入系屬有償取得,應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
1995年4月17日國稅函發[1995]156號
2.外商投資舉辦的學校收取的抵押金
凡外商投資舉辦的學校,其學校章程或入學合同規定,采取先收取抵押金,學期結束后全部退回,以抵押金的利息作為學費的,對抵押金可以不作為業務收入,僅對以抵押金所取得的利息,在取得時作為業務收入,計算繳稅;學校章程或入學合同中規定采取先收取高額費用,學期結束或者學生中途退學、離學后,部分退回學生,部分留歸企業所有的,對應退回的費用部分,可視為抵押金不作為業務收入,僅對由此取得的利息和不予退回的費用部分,在取得時作為業務收入,計算繳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教育行業外商投資企業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1994年7月4日國稅發[1994]152號
3.電影發行單位的發行收入
對電影放映單位放映電影取得的票價收入按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后,對電影發行單位向放映單位收取的發行收入不再征收營業稅,但對電影發行部門取得的片租收入仍應按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電影發行單位的發行收入不征營業稅的通知》
1996年11月26日國稅函[1996]696號
4.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對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不征營業稅。其中的“福利彩票機構”包括福利彩票銷售管理機構和與銷售管理機構簽有電腦福利彩票投注站代理銷售協議書,并直接接受福利彩票銷售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的電腦福利彩票投注點。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體育彩票發行收入稅收問題的通知》
1996年11月7日財稅字[1996]77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2003年1月15日 財稅[2003]15號
(四)服務業
1.有獎募捐的發行收入
根據新的營業稅條例規定,對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的發行收入不征營業稅,對代銷單位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發行收入稅收問題的通知》
1994年5月23日國稅發[1994]127號
2.水利部門所屬勘察設計單位取得的財政撥款
水利部門所屬水利勘察設計單位承擔各級政府安排的勘察設計工作而取得的財政撥款,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水利勘察設計單位承擔其他各項水利勘察設計工作取得的收入,包括水利勘察設計單位分包其他單位承擔的政府安排的水利勘察設計工作取得的收入,均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水利部門所屬勘察設計單位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1999年10月5日國稅函[1999]728號
3.多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經國務院批準,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營業稅政策規定如下。
(1)對納稅人隨價格向對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包括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均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或增值稅。對按照國發[1996]29號文件規定納入預算管理的各種基金,凡是通過價外加價形成的,應在繳納流轉稅后再納入預算。
(2)除上條規定以外,凡經中央及省級財政部門批準納入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無論是行政單位收取的,還是由事業單位收取的,均不征收營業稅;未納入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一律照章征收營業稅。
(3)為了便于征收管理,對于中央批準納入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分批下發不征收營業稅的收費(基金)項目名單;凡經省級批準納入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由省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分批下發不征收營業稅的收費項目名單,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未列入名單的一律照章征收營業稅。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凡涉及征稅的收費項目,均應納入稅務管理,進行稅務登記,其收費項目應進行納稅申報并使用稅務發票。對不征稅的收費、基金項目,應使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制或監制的收費、基金票據。
4.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
(1)社會團體按財政部門或民政部門規定標準收取的會費,是非應稅收入,不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不征收營業稅。
(2)社會團體會費,是指社會團體在國家法規、政策許可的范圍內,依照社團章程的規定,收取的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的款額。
(3)本通知所稱的社會團體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國家社團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協會、學會、聯合會、研究會、基金會、聯誼會、促進會、商會等民間群眾社會組織。
(4)各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中科協、青聯、臺聯、僑聯收取的黨費、會費,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收入不征收營業稅的通知》
1997年5月21日財稅字[1997]63號
5.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取得的租金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及有關規定,對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而從我國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動產的租金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上述規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處理與上述規定不一致的,按上述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1997年3月14日國稅發[1997]35號
6.境內企業外派本單位員工赴境外從事勞務服務取得的各項收入
境內單位派出本單位的員工赴境外,為境外企業提供勞務服務,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對境內企業外派本單位員工赴境外從事勞務服務取得的各項收入,不征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內單位外派員工取得收入應否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1999年12月3日國稅函[1999]830號
7.供電企業取得的供電工程貼費
供電工程貼費是指在用戶申請用電或增加用電容量時,供電企業向用戶收取的用于建設110千伏及以下各級電壓外部供電工程建設和改造等費用的總稱,包括供電和配電貼費兩部分。經國務院批準同意的國家計委《關于調整供電貼費標準和加強貼費管理的請示》(計投資[1992]2569號)附件一規定:“根據貼費的性質和用途,凡電力用戶新建的工程項目所支付的貼費,應從該工程的基建投資中列支;凡電力用戶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所支付的貼費,從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同時,用貼費建設的工程項目由電力用戶交由電力部門統一管理使用。根據貼費和用貼費建設的工程項目的性質以及增值稅、營業稅有關法規政策的規定,供電工程貼費不屬于增值稅銷售貨物和收取價外費用的范圍,不應當征收增值稅,也不屬于營業稅的應稅勞務收入,不應當征收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供電工程貼費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
1997年9月5日財稅字[1997]102號
8.育林基金
林業企業從木材、竹材銷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以及林業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從林業企業(包括森工企業、木材公司、國有林場、苗圃等,下同)集中的育林基金,是企業資金內部分配和部門之間的正常劃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應征收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育林基金不應征收營業稅的通知》
1998年12月30日財稅字[1998]179號
9.外商接受境內企業的委托,在境外進行建筑、工程等項目設計的業務
外商接受境內企業的委托,進行建筑、工程等項目的設計,除設計開始前派員來我國進行現場勘察、搜集資料、了解情況外,設計方案、計算、繪圖等業務全部在中國境外進行,設計完成后將圖紙交給中國境內企業,對此種情況,可視為勞務在境外提供,對外商從我國取得的全部設計業務收入,不應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征收流轉稅有關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1994年9月20日國稅發[1994]214號
(五)轉讓無形資產
1.拍賣機動車輛牌照,拍賣公交線路運營權。
公安部門拍賣機動車輛牌照,交通部門拍賣公交線路運營權,均不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不征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
1995年4月17日國稅函發[1995]156號
2.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應按本稅目征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
1993年12月27日國稅發[1993]149號
3.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
1993年12月27日國稅發[1993]149號
4.外國企業轉讓無形資產收入
對外國企業1993年以前與我國境內單位簽訂的轉讓無形資產合同,所取得的轉讓無形資產收入,無論何時取得,均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轉讓無形資產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2000年5月14日國稅發[2000]70號
(六)銷售不動產
1.合作建房中,甲方向合營企業提供土地使用權
房屋建成后,如果雙方采取風險共擔、利潤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營業稅“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的規定,對甲方向合營企業提供土地使用權,視為投資入股,對其不征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
1995年4月17日國稅函發[1995]156號
2.個人無償贈送不動產的行為
個人無償贈送不動產的行為,不應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
1995年4月17日國稅函發[1995]156號
3.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
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應按本稅目征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
1995年4月17日國稅函發[1995]1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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