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牧漁業——財產稅、行為稅優惠政策(二)
6.漁船免稅
載重量不超過一噸的漁船,免征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條例第3條、第6條)
7.拖拉機減免稅
主要用于農業生產的拖拉機,免征車船使用稅。從事運輸業務的拖拉機按所掛拖車的凈噸位,適用"載貨汽車"稅額減半征收車船使用稅。((86)財稅地字第8號)
8.專用汽車征免稅
對專用于農林牧漁業等專用汽車,由各省、區、市分別確定征收或免征車船使用稅。((87)財稅地字第3號)
9.農業用荒地免稅
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漁生產的,免征契稅。(細則第15條)
10.農民購置房地產免稅
農民的房地產被國家征用后,以所得的補償費另購、典入的房地產,免征契稅。農民用國家退賠的平調房屋重置房產的,免征契稅。
載重量不超過一噸的漁船,免征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條例第3條、第6條)
7.拖拉機減免稅
主要用于農業生產的拖拉機,免征車船使用稅。從事運輸業務的拖拉機按所掛拖車的凈噸位,適用"載貨汽車"稅額減半征收車船使用稅。((86)財稅地字第8號)
8.專用汽車征免稅
對專用于農林牧漁業等專用汽車,由各省、區、市分別確定征收或免征車船使用稅。((87)財稅地字第3號)
9.農業用荒地免稅
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漁生產的,免征契稅。(細則第15條)
10.農民購置房地產免稅
農民的房地產被國家征用后,以所得的補償費另購、典入的房地產,免征契稅。農民用國家退賠的平調房屋重置房產的,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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