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司法及公共事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三)
9.法定所得免稅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稅法第4條)
(1)獎金。省級政府、國務院部委和軍隊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各類獎金。
(2)補貼津貼。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稅的補貼、津貼。(細則第13條)
(3)外交人員所得。依照中國有關法律規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司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4)協議免稅所得。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5)其他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10.獎金手續費免稅
下列所得,暫免征個人所得稅:((94)財稅字第20號)
(1)獎金。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2)手續費。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費,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11.外籍專家工薪所得免稅
下列外籍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94)財稅字第20號)
(1)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2)援助國派往中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12.見義勇為獎免稅
對鄉鎮以上政府或縣以上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者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5]25號)
13.外籍人員存款減稅
凡2000年6月30日前,在開戶儲蓄機構辦理確認稅收協定締約國居民身份的外籍個人,對其活期存款利息,按稅收協定規定的稅率征收利息所得稅。 (國稅發[1999]245號)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稅法第4條)
(1)獎金。省級政府、國務院部委和軍隊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各類獎金。
(2)補貼津貼。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稅的補貼、津貼。(細則第13條)
(3)外交人員所得。依照中國有關法律規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司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4)協議免稅所得。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5)其他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10.獎金手續費免稅
下列所得,暫免征個人所得稅:((94)財稅字第20號)
(1)獎金。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2)手續費。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費,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11.外籍專家工薪所得免稅
下列外籍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94)財稅字第20號)
(1)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2)援助國派往中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12.見義勇為獎免稅
對鄉鎮以上政府或縣以上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者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5]25號)
13.外籍人員存款減稅
凡2000年6月30日前,在開戶儲蓄機構辦理確認稅收協定締約國居民身份的外籍個人,對其活期存款利息,按稅收協定規定的稅率征收利息所得稅。 (國稅發[1999]2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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