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及新興產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八)
36.企業減稅
下列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1)設在沿海經濟開發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的項目,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稅法第7條、細則第73條)
(2)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細則第73條)
(3)在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設立的被認定為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細則第73條)
37.先進技術企業減免稅。
從2000年1月1日起,對設在中西部地區1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屬于《外商投資企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項目及國務院批準優勢產業和優勢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享受"2免3減"的現行優惠政策期滿后3年內,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先進技術企業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減半后的稅率不能低于10%。(國稅發[1999]172號)
38.轉讓軟件所得免稅
外商向中國境內用戶轉讓計算機軟件不是采取使用權方式,對軟件使用沒有規定任何限定條件,對外商由此所取得的收入,可作為銷售計算機附屬產品的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國稅函[1994]304號)
39.先進技術企業再投資退稅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先進技術企業,可按規定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地方所得稅不在退稅之列。
外國投資者再投資舉辦、擴建的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3年內,未繼續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應繳回已退稅款的60%。(細則第81條)
40.國產設備投資抵免
凡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總投資內購買或在總投資外購買進行技術改造的國產設備,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限制乙類的投資項目,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以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財稅[2000]49號)
下列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1)設在沿海經濟開發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的項目,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稅法第7條、細則第73條)
(2)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細則第73條)
(3)在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設立的被認定為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細則第73條)
37.先進技術企業減免稅。
從2000年1月1日起,對設在中西部地區1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屬于《外商投資企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項目及國務院批準優勢產業和優勢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享受"2免3減"的現行優惠政策期滿后3年內,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先進技術企業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減半后的稅率不能低于10%。(國稅發[1999]172號)
38.轉讓軟件所得免稅
外商向中國境內用戶轉讓計算機軟件不是采取使用權方式,對軟件使用沒有規定任何限定條件,對外商由此所取得的收入,可作為銷售計算機附屬產品的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國稅函[1994]304號)
39.先進技術企業再投資退稅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先進技術企業,可按規定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地方所得稅不在退稅之列。
外國投資者再投資舉辦、擴建的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3年內,未繼續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應繳回已退稅款的60%。(細則第81條)
40.國產設備投資抵免
凡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總投資內購買或在總投資外購買進行技術改造的國產設備,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限制乙類的投資項目,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以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財稅[2000]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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