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雷軍發問:高新企業所得稅減免能否更優惠
提問者: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雷軍
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是一家專注于高端智能手機自主研發的移動互聯網公司,主要從事軟硬件開發設計、手機生產與銷售等業務。公司注冊在北京市海淀區,2013年全年實現銷售收入共計316億元,繳納各項稅收突破2億元大關。
企業從創立、發展到不斷壯大,與海淀區國稅局的政策支持和優質服務息息相關。除了日常的稅法宣傳和業務辦理,海淀區國稅局還通過定期走訪、溝通、反饋等形式,了解我們的現實需求,解決我們的實際困難。
作為以技術進步為依托的互聯網企業,實際經營中常常讓我們困惑的是,現行稅收政策在互聯網等新興行業面前顯得相對滯后。目前,我公司在企業運營過程中遇到兩個類似問題:一是我公司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該資格三年有效。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15%的優惠稅率,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必須要求企業每年都要達到高新技術企業的標準才可以享受此項優惠。目前,互聯網企業經營狀況變化很大,我擔心有可能在有效期內的某一年某項指標未達到標準,因此,想知道能否以三年各項指標平均數為衡量標準,達到平均數標準即可享受15%的優惠稅率呢?二是在日新月異的互聯網及移動互聯網領域,創新和發展孕育出了諸多新業態的模式及企業。小米作為“軟件+硬件+互聯網服務”的綜合性創新型公司,也是互聯網新業態的一個代表。針對這種極具創新性的企業,國家能否出臺一些特殊的稅收扶持政策以促進類似企業快速的發展?
解答者:北京市海淀區國家稅務局局長胡文學
對于您提出的第一個問題,我們有明確的政策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五條規定:“企業應在每年納稅年度終了后至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要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相關資料說明,并應滿足以下條件:一是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二是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應符合收入占比的要求,即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三是企業當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60%以上。四是企業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與此同時,第六條還明確,“企業雖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但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以及本通知有關規定條件的企業,不得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已享受優惠的,應追繳其已減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也就是說,如果企業在享受優惠期間的某一年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當年就不能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
對于您提出的第二個問題,我們將把你們的意見建議及時向上級機關反映,以期最大限度的為企業服務,希望能夠推進新興產業相關稅收政策的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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