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及新興產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七)
31.特定企業費用扣除
對經認定的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扣除。(財稅[2000]25號)
32.電信企業稅前扣除
電信企業的下列項目,準予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扣除:(國稅發[2000]147號)
(1)電話初裝基金、郵電附加費。按規定向用戶收取的電話初裝基金、郵電附加費上繳中央財政的。
(2)購置貨物支出。電信企業不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儀器儀表、監控器等,如數額達到或超過固定資產標準的,經審核,其購置支出應分期在稅前扣除。扣除期限不得短于2年。
(3)欠款損失。從2000年1月1日起,電信企業的用戶新欠的月租費、通話費,拖欠時間超過1年仍無法收回的,經審核作為壞賬損失處理。
(4)欠款損失。在2000年1月1日以前,用戶拖欠的月租費、通話費,拖欠時間超過3年仍無法收回的,經審核作為壞賬損失處理。
(5)郵政補貼資金。電信集團、移動通信、聯通、通信廣播衛星公司按規定上繳財政部的郵政補貼資金,準予稅前扣除。
33.科研機構其他收入扣除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從事與其科研業務無關的其他服務取得的收入,如財產轉讓收入,租賃收入,對外投資收入等,應當按規定繳納各項稅收。將上述非主營業務收入用于改善研究開發條件的投資部分,經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可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國辦發[2000]78號)
34.研究開發經費資助49除
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對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資助,可按稅法規定,允許在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辦發[2000]78號)
35.科研技術特許權使用費減稅
外國企業為科學研究、開發重要技術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稅法第19條)
對經認定的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扣除。(財稅[2000]25號)
32.電信企業稅前扣除
電信企業的下列項目,準予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扣除:(國稅發[2000]147號)
(1)電話初裝基金、郵電附加費。按規定向用戶收取的電話初裝基金、郵電附加費上繳中央財政的。
(2)購置貨物支出。電信企業不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儀器儀表、監控器等,如數額達到或超過固定資產標準的,經審核,其購置支出應分期在稅前扣除。扣除期限不得短于2年。
(3)欠款損失。從2000年1月1日起,電信企業的用戶新欠的月租費、通話費,拖欠時間超過1年仍無法收回的,經審核作為壞賬損失處理。
(4)欠款損失。在2000年1月1日以前,用戶拖欠的月租費、通話費,拖欠時間超過3年仍無法收回的,經審核作為壞賬損失處理。
(5)郵政補貼資金。電信集團、移動通信、聯通、通信廣播衛星公司按規定上繳財政部的郵政補貼資金,準予稅前扣除。
33.科研機構其他收入扣除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從事與其科研業務無關的其他服務取得的收入,如財產轉讓收入,租賃收入,對外投資收入等,應當按規定繳納各項稅收。將上述非主營業務收入用于改善研究開發條件的投資部分,經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可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國辦發[2000]78號)
34.研究開發經費資助49除
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對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資助,可按稅法規定,允許在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辦發[2000]78號)
35.科研技術特許權使用費減稅
外國企業為科學研究、開發重要技術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稅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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