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家旅游度假區的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局《關于國家旅游度假區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2]248號)對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旅游度假區的有關稅收問題作了如下規定:
一、在國家旅游度假區內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其所得稅減按24%的稅率征收;其中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企業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國家旅游度假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產經營設備、交通工具和辦公用品,常駐的境外客商和技職人員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的安家物品和自用交通工具,在合理數量范圍內免征工商統一稅;為生產出口旅游商品而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輔料、包裝物料,由海關按保稅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建設度假區基礎設施所需進口的機器.設備和其他基建物資免征產品稅(增值稅)。
四、國家旅游區內的旅游汽車公司購置使用的國產車,在核定的數量內,免征特別消費稅。這些車輛只限于區內旅游汽車公司自用,不得轉售。
五、國家旅游度假區所在地區已實行的國家其他稅收優惠政策,可在國家旅游度假區內繼續執行。
六、上述企業所得稅的減征、免征從1992年度起執行。
一、在國家旅游度假區內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其所得稅減按24%的稅率征收;其中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企業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國家旅游度假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產經營設備、交通工具和辦公用品,常駐的境外客商和技職人員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的安家物品和自用交通工具,在合理數量范圍內免征工商統一稅;為生產出口旅游商品而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輔料、包裝物料,由海關按保稅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建設度假區基礎設施所需進口的機器.設備和其他基建物資免征產品稅(增值稅)。
四、國家旅游區內的旅游汽車公司購置使用的國產車,在核定的數量內,免征特別消費稅。這些車輛只限于區內旅游汽車公司自用,不得轉售。
五、國家旅游度假區所在地區已實行的國家其他稅收優惠政策,可在國家旅游度假區內繼續執行。
六、上述企業所得稅的減征、免征從1992年度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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