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住房租賃市場的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125號)的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對住房租賃市場實行如下稅收優惠政策:
一、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實私房政策中帶戶發還產權并以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暫免征收房產稅、營業稅。
二、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應繳納的營業稅暫減按3%的稅率征收,房產稅暫減按4%的稅率征收。
三、對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實私房政策中帶戶發還產權并以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暫免征收房產稅、營業稅。
二、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應繳納的營業稅暫減按3%的稅率征收,房產稅暫減按4%的稅率征收。
三、對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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