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飲食業稅收征管的思考
按飲食業現行稅收征管規定:飲食業稅收管理分別采取“以票計稅”、“定期定額”及以票計稅和定期定額相結合的征收方式。由于這三種征收方式的適用范圍,在現行征管法規中沒有規定一個準確的尺度用來區分在各種情形下的每個飲食業戶的規模大小、檔次高低、經營成果好壞,加之稅務部門的征管力量不足等原因,導致飲食業的實際稅負不均,造成了稅款的大量流失,不能切合實際地達到法定稅負要求的目的。
例如:某賓館的餐廳由個人承包對外經營,生意比較火爆。筆者多次調查了解,凡到此就餐者,一致評價“物美價廉”。餐廳的服務人員直言不諱地道明:讓“利” 給消費者,但不能給就餐者出具飲食發票。如此讓“利”,拿“稅”競爭,贏得顧客,實屬稅務部門對經營者實行定期核定定額后,按其所需自行隨意購票的征管漏洞所致。
再如:某國營飯店,地處市區內黃金地段,同時能接待百余桌酒席,據了解,該飯店僅包辦酒席的營業收入就達近200萬元,僅此項收入就應繳稅款14萬余元。而該飯店的承包經營者當年按以票計稅和稅務部門核定的定期定額的實際繳納稅款的合計總額還不到3萬元,僅達法定稅負要求的20%左右。
此外,我們在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還經常會聽到消費者到較低檔的快餐、小吃就餐后索要發票時,經營者因已按核定的月稅款足額納稅后又額外購票的重復納稅而叫苦不迭的怨嘆聲;也能經常看到就餐者在結算餐費時,為是否出具發票與經營者討價還價的“打折”現象;等等。
針對上述現象,筆者建議:其一,對飲食業戶不論其規模大小,檔次高低,都應采取“核定年收入總額,按各自發票使用量大小,自行完稅購票,按月預繳稅款,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辦法進行征管。核定年經營收入總額,要遵循“核定依據合法化、核定計算統一化、收入評議民主化、總額核定公開化”的原則,根據經營地點的好壞,經營場所的大小,經營的特色、特點和淡旺季,按實際年費用倒推測算(即保本推算法)確定年收入總額的下限,再結合同行業相比較的民主評議和稅務部門的實地調查,分別采取不同的上浮比例的方法最終核定每個經營業戶的年經營收入總額;每個申報納稅月份的預交稅款的計算公式為:
月預交稅款額=[(年經營收入總額 - 年預計自購發票的經營收入總額(或上年實際購票總額))/ 預計年度內實際經營月份] * 綜合征收率
年終匯算清繳時的計算公式為:
年應補(退)稅款額=(年經營收入總額 - 年實際購發票的經營收入總額) * 綜合征收率 — 年已預繳稅款總額
其二,對飲食業戶,不論其經濟性質,經濟成份如何,對經營者以票計稅和申報預繳(含年終匯算清繳)時,都應按其所在區域,執行統一的綜合征收率。
總之,飲食業的稅收征管是稅收管理工作較難的一個行業。只有切合實際,公開、公正地建立監督網絡,使之不斷完善,才能達到稅收法定稅負要求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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