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核定征收和小型微利企業
《稅收征管法》規定,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納稅人的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或者其他原因難以準確確定納稅人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納稅人應納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可以適用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等各個稅種。2008年3月,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30號,以下簡稱30號文件),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范圍、方式、方法等進行了規定。
30號文件規定,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方式包括核定應稅所得率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兩種,即通常所說的定率征收和定額征收。定率征收由稅務機關通過核定企業應稅所得率,通過計算公式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再乘以適用稅率,得出企業應納所得稅額。定額征收由稅務機關通過一定方法直接核定企業應納所得稅額。
在定率征收方式下,核定應稅所得率非常關鍵,30號文件明確規定了各行業應稅所得率的幅度標準。具體來說,農、林、牧、漁業3%~10%,制造業5%~15%,批發和零售貿易業4%~15%,交通運輸業7%~15%,建筑業8%~20%,飲食業8%~25%,娛樂業15%~30%,其他行業10%~30%。稅務機關在上述標準內確定納稅人適用的具體應稅所得率。
小型微利企通常指自我雇傭(包括不付薪酬的家庭雇員)、個體經營的小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為: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