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方法
一、核定征收的范圍
稅務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正確核算納稅所得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
(1)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設帳薄的或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應設置但未設置帳薄的;
(2)只能準確核算收入總額,或收入總額能夠查實,但其成本費用支出不能準確核算的;
(3)只能準確核算成本費用支出,或成本費用支出能夠查實,但其收入總額不能準確核算的;
(4)收入總額及成本費用支出均不能正確核算,不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納稅資料,難以查實的;
(5)收入總額及成本費用支出均不能正確核算,不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納稅資料,難以查實的;
(6)帳目設置和核算雖然符合規定,但并未按規定保存有關帳薄憑證及有關納稅資料的;
(7)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對年銷售(營業)收入額在300萬元(含300萬元)以下具備上述第2條規定情形的納稅人或年成本費用總額在260萬元(含260萬元)以下具備上述第3條規定情形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實行定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辦法;對具備上述(1)(4)(5)(6)條情形之一的納稅人,無論收入多少,稅務機關均可依照《暫行辦法》中的規定和《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中提供的方法對納稅人實行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實行核定征收辦法的納稅人應納稅額的確定可采用以下方法:
主管地稅機關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和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2、按照銷售(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上述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
三、計算方法
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辦法的,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
或 =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四、核定征收的確認要求
(一)納稅人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或應稅所得率一經核定,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一個納稅年度內一般不得調整:
1、實行改組改制的;
2、生產經營范由、主營業務發生立大變化的;
3、因遭受風、火、水、庭等人力不可抗拒災害的。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納稅人,不得采用事前核定征收方式:
(1)注冊類型為股份有限公司、事業單位;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3)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物業管理公司;
(4)中介機構,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公司、稅務師事務所、價格事務所、商標事務所、保險公估公司;
(5)工程監理公司、專業市場主辦單位、公證處;
(6)按照營業稅的相關規定,上一年度主營業務計稅營業收入達到以下標準的納稅人:
1.文化體育業、服務業(除飲食業外):超過500萬元;
2.服務業—飲食業:超過1500萬元;
3.建筑業:超過2000萬元;
(7)注冊類型為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并且年應稅收入總額超過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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