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農企業應實行免稅優惠政策
一、從理論上分析國家對涉農企業是實行的貼稅政策,應稅產品基本上是無稅可繳,試分析如下。
1、設某涉農企業購進農產品100元,其財務處理如下:
借:原材料87元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3元
貨:銀行存款100元
2、假設原材料不增值以原價賣出,其財務處理是:
借:銀行存款98.31
貨:原材料87元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1.31元
3、以上兩筆業務企業的應納稅額是11.31-13=-1.69元
國家給企業的貼補稅率是1.69/13=13%
4、如果企業將87元的原材料生產成產品,并抵扣完進項稅額13元,那么該批產品的不含稅價就要賣到100元,如果賣到100元,該企業的增值率就要達到(100-87)/87=14.94%(尚不考慮進銷貨物運費抵扣、裝物抵扣和水電等其它耗用的進項抵扣)。
從上面我們可以看到涉農企業的增值率達到14.94%時,稅收負擔率為零,只有大于14.94%時才能形成應納稅金,而實際情況是涉農企業往往是以多取勝,大部分企業都很難達到這么高的增值率,所以就形成了為數不少的零稅負、負稅負的企業存在。
二、免稅產品企業享受不到實惠,體現不到免稅政策的優越性。其原因是企業的免稅產品在享受免稅時,首先要進行進項稅金轉出,在轉出時應稅產品是不含稅銷售額參與免稅銷售額分攤進項稅金比例的,如果企業不將副產品作為免稅產品來核算,而作為應稅產品來核算(因為副產品無論是作為免稅產品還是作為應稅產品,它的銷售價格都是一樣的),在計算應納稅金時(此時要換算成不含稅價),副產品應納的稅金反而比免稅時轉出的稅金少。試舉一例:某企業為農產品加工企業,免稅產品為菜粕、棉粕、統糠,2004年該企業應稅產品銷售14838.82萬元,免稅產品(副產品)銷售5422.75萬元,進項稅金2373.82萬元,試分別計算如下:
1.免稅產品應轉出進項稅金=[免稅銷售收入/(應稅銷售收入+免稅銷售收入)]*進項稅金=[5422.75/(14838.82+5422.75)]*2373.82=0.2676*2373.82=635.32萬
2.該免稅品作為應稅產品時應納稅金=5422.75/13*13% =4798.89*13%=623.86萬元
3.應稅產品的應交稅金與免稅產品的轉出稅金的差額是623.86-635.32=-11.46萬元
通過以上計算,我們可以看到,企業享受免稅政策時要轉出進項稅金635.32萬元,企業如果放棄免稅優惠,而按照應稅產品來核算應交稅金,只要計提銷項稅金623.86萬元,從中可以得到11.46萬元的合理避稅,同時還省去了免稅產品每年要送有關部門檢驗、認證的手續和費用,既省時又省力,何樂而不為。因此這一免稅政策調動不了企業的積極性。
三、不利于征管,影響征納關系。由于涉農企業生產的產品大部份是簡單加工,技術含量不高,利潤率低,加之原材料收購大都集中在夏季和秋季,進項稅金也集中在這兩個季度進行抵扣,而產品銷售的銷項稅金是逐步實現的,在賬面上這類企業的應繳稅金長期反映的是留抵狀態,基層稅務機關按照上級征管要求,對長時間零稅負和負稅負申報的企業必須對其進行納稅評估或稅務稽查,這樣一來,涉農企業大部份都是被評估或是被查對象,但是查來查去又查不出什么問題,可是時間一到還得查,弄得基層稅務機關查也不是,不查也是不是,企業人員心里也不快活,認為稅務機關就是跟他們過不去。也有個別稅收觀念淡薄的企業主,為了達到少繳稅的目的,虛開或者高開收購發票進行虛抵進項稅金,達到自求進銷項稅金平衡之目的,稅務機關也很難及時發現和查實。
綜上所述,我認為對涉農企業,在制定稅收政策時,要進一步體現中共中央對“三農”的問題的關心,在稅收政策上要有明顯的優惠,這就是對涉農企業生產的產品實行全部免稅的稅收政策,這樣可以進一步調動涉農企業的積極性,給這些企業有一個更大的發展空間,讓企業和農業生產者得到更多的實惠。這將有利于“三農”問題的進一步解決,對構建和諧社會和進一步融洽征納關系將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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