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銷售自采野生雷公藤可免增值稅
雷公藤是一種傳統的中藥材,在我國南方有豐富的雷公藤野生植物資源。隨著雷公藤應用領域不斷拓展,需求量日漸增大,激活了當地農民對雷公藤野生資源的采挖,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農民收入,改善了農民生活。但稅收政策能否助力農民采挖野生雷公藤,成為雷公藤收購企業和采挖農民關注的焦點。
眾所周知,“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是扶持“三農”的一項重要稅收優惠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外購的農業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后銷售的仍然屬于注釋所列的農業產品的,不屬于免稅的范圍,應當按照規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在這個規定中,有很多納稅人沒能真正理解“農產品自產自銷”的涵義,造成享受不到稅收優惠的情況。究竟如何理解該項涉農增值稅優惠政策呢?
準確理解什么是“農業生產者”
現行稅法將農業生產者規定為從事農業(包括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顯然,農業是一個大農業的概念,農業生產者,不僅包括農業生產單位,還包括農民個人,給予同等稅收優惠待遇,符合我國現階段的國情和產業導向。
準確理解什么是“自產”“自產”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活動。在這里,植物的“種植”和“收割”,動物的“飼養”和“捕撈”屬于并列關系,直接從事“種植”、“收割”、“飼養”和“捕撈”中的任何一項活動,都是“自產”。農民采挖野生雷公藤,屬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林業中的林產品采集,即在天然林地和人工林地進行的各種林木產品和其他野生植物的采集等活動,也就是從事稅法所稱的“收割”活動,當然屬于“自產”。
準確理解什么是“農產品”農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植物類包括人工種植和天然生長的各種植物的初級產品,動物類包括人工養殖和天然生長的各種動物的初級產品,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目前,具體征稅范圍按照財稅字〔1995〕52號文件及現行相關規定執行。因此,野生雷公藤屬于藥用植物類農產品。
根據上述分析,農民銷售自己采挖的野生雷公藤,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
上一篇:拖拽船舶是否屬于營改增范圍
下一篇:自有倉庫出租是否屬租賃服務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