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正確核定社保基金應征基數
二要清理“三無”企業。一些一無資產、二無生產經營、三無工資分配的“三無”企業早已關閉停產,名存實亡,但又無法按市場規律進入破產程序,所欠社保費長期掛賬,無法追繳,理應排除在基數之外。勞動社保部門和地稅部門要加強配合,定期清理核對。
三要確定建立基準數據庫。參保單位應確定一個統計日期,分戶核定其在職職工人數和計費工資總額,按適用費率分別計算其單位繳納部分和個人負擔部分,匯總后作為基準數據,由社保經辦機構和地稅部門共同簽字,并對共認數據負責,任何一方均不得任意變動。若需變動,按以下方法操作:
1.正常的人事變更調整。每月的25日前,社保經辦機構提供變動單位增、減人數及計費工資基數,地稅部門據此調整相關數據,未提供變動單位,視為未變動。
2.法律、法規及政策調整。凡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需作調整的,社保經辦機構及時以文書的形式告地稅部門,雙方共同調整。
3.確需調整。由于參保單位的社保意識或其他原因,造成參保單位的應交金額出現誤差,必須予以調整的,應由當事人書面同時向社保經辦機構和地稅部門提出申請,經審議后作出調整決定(調整書以規范格式制定)。
4.建議調整。地稅機關在日常的稅收征管中,認為參保單位生產經營及在職職工人員已發生變化,應書面建議社保經辦機構進行調查,審議后作出必要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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