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交叉比對方式應調整
這種交叉比對方式存在的弊端有:1.購貨方納稅人購貨取得增值稅進項稅金后,不認證、不抵扣、銷貨時不走銷售賬,進而達到偷稅目的。由于納稅人所購貨物的銷貨方銷項存根聯數據在上級稅務機關,購貨方納稅人的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很難發現其偷稅行為。
2.上級稅務機關對不認證、不比對的銷項存根聯數據很難處理,將越積越多,造成一些非常有價值的數據不能有效利用。
增值稅的交叉比對方式應調整為:將銷貨方銷項存根聯數據逐級上報至省局、國家稅務總局;省局、總局將收到的銷項存根聯數據按購貨方納稅人所在地進行分發,在下級稅務機關(省局或市局)形成一個全國各地開給本轄區納稅人的銷貨方銷項存根聯數據庫,并在此基礎進行如下操作。
1.在購貨方增值稅進項稅金抵扣時,稅務機關在數據庫進行實時比對后,再通過稅控系統將有關數據轉入征管系統納稅人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中。
2.對超過一定期限未認證抵扣的銷貨方銷項存根聯數據,稅務機關可轉入稽查或稽核系統進行核查處理,再從銷貨方銷項存根聯數據庫中轉出,杜絕取得增值稅進項稅金不認證、不抵扣、銷貨時不走銷售賬進行偷稅的行為,達到以進控銷的目的。
3.如果將銷貨方納稅人開出的全部銷項存根聯數據(專用和普通發票)按上述方式操作,可基本掌握小規模納稅人的進貨情況,對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進行監控,有針對性開展納稅評估或稅款征收。
用上述方式操作,可迫使銷貨方納稅人及時向稅務機關報稅,還可使上級稅務局的銷貨方銷項存根聯數據庫逐月清空,減少上級稅務局的工作量。基層稅務機關可以充分利用納稅人的銷貨方銷項存根聯數據庫,開展納稅檢查、納稅評估和稅款征收。
上一篇:揭秘汽車經銷商偷漏稅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