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費征收工作改革應遵循的原則
對社保費征收改革的幾點思考:
一、應以收定支彈性確定社保費征收水平。以廣州為例,由于廣州社保費的征管現狀是社保部門只管登記、核定和發放,不管征收,故在實際操作中很容易發生社保費統籌發放當期出現赤字的情況。因此,社保費征收改革的政策方向應該是在責權利相結合的基礎上,理順社保、地稅和財政關系,真正做到以收定支彈性確定社保費的征收水平。具體的操作方法可以設定為:地稅部門負責社保費登記、核定和征收工作,社保部門只負責社保費的發放工作,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每年的社保費支出由社保部門作出部門預算,報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財政預算,地稅部門按此預算彈性確定社保費的征收水平。這樣做既可以保證社保費發放不會出現赤字的情況,又可使地稅部門擺脫因社保部門登記資料不實所造成的大量欠費收不上來,還可以使地稅部門能根據預算的金額擴大費基,降低費率,使社保費的征收更趨合理、公平。
二、應以個人所得稅稅基為費基實行信息同源共享。因為社會保險是根據立法,由勞動者、勞動者所在工作單位或社區以及國家三方面共同籌資,幫助勞動者及其家屬在遭遇年老、疾病、工傷、生育、失業等風險時,防止收入的中斷,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會保障制度,所以,社保費的征收工作就帶有強制性。但從廣州現在的情況看,只是被“擴面”的要交,沒被“擴面”的不用交,有“參保”的要交,沒有“參保”的不用交,未能從源頭上控制社保費的征收水平,故出現整個地區“費負”不均。因此,改革的方向應該是:在確定地稅部門為社保費的登記、核定、征收“三為一體”的基礎上,在以收定支彈性確立社保費征收水平的平臺上,由地稅部門以個人所得稅為費基實行全員申報,同源共享,這樣做也符合國際慣例。而且出發點在于費基擴大后可以降低費率,公平費負,也便于稅務機關征管和稽查,以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征收效率。
三、適當時候實行費改稅。西方很多國家都開征了社會保障稅,中國作為一個大國,人口密集,勞動力充裕,適時開征社會保障稅是可行的,也是應該的。在現行體制下,如果要從根本上提高社保費征收工作的水平,就必須不斷完善社保費征收工作的立法。要提高立法的層次,最終還是要費改稅才能達到。因此,在社保費的征收工作進行到一定程度的時候,就迫切需要加強立法,實行費改稅,由稅務部門依法征收,以利于提高社會保險的法律地位,實現稅務部門的全責征管,做到責任和權益的統一,增強社會保險的征繳剛性,確保社會保險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確保參保人權益不受侵犯,降低征收成本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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