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退還
稅款退還的范圍:
(1)誤收退稅。指由于稅務機關工作疏忽錯征、多征稅款的退還。
(2)誤繳退稅。指由于納稅人錯用稅率、計算錯誤等原因,多繳稅款的退還。
(3)結算退稅。包括:①企業按照計劃預繳稅款,結算后超過應納稅款部分的退還。②為加強稅收管理,規定納稅人先按照應納稅額如數繳人國庫,經核實后從中退還應退的部分。③對某些納稅人,稅務機關先依法計征稅款人庫,再從中退還準予減、免的稅款。④某些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問題上發生爭議時,應當先按照稅務機關的意見繳納稅款,然后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裁決確有錯征、多征稅款的,應予退還。
(4)政策性退稅。政策性退稅包括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或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和專案批準的退庫項目,如出口產品退稅,合營企業中的外國投資者將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的退稅等。
(5)其他退稅。指的是由于其他某些特殊原因需要退稅的,如企業銷貨退回等。
稅款退還的期限:
(1)稅務機關對多征稅款需退還給納稅人的,從發現之日起60日內予以退還,也可以按照納稅人的需求,抵繳下期應納稅款。
(2)納稅人自己發現的多繳稅款,應當自結算稅款之日起3年內,向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報告。稅務機關自收到納稅人申報退稅報告之日起60日內辦理退稅手續予以退還,也可以按照納稅人的要求,抵繳下期應納稅款。
稅款退還的程序:
(1)申請。由納稅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報“收入退還申請書”,詳細說明要求退稅的理由,同時,提供原納稅憑證,以作審核退稅的依據。
(2)查核。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申請退稅的理由和依據應當認真查核,并對申請退稅的時效進行查證。經查核屬實后,填寫“收人退還書”呈報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審核、批準。
(3)退庫。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批準后,通過國庫辦理退稅手續。已經批準的退稅,從批準退稅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個月內有效,超過期限不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