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環節增值稅的籌劃思路
通過對有關文件的學習,可以給我們一個啟示:將貨物銷往國外,從稅收的角度講,可以得到優惠和照顧,我們可以根據稅法的規定組織企業,選擇經營相關的產品,從而使企業得到稅收上的好處。這是從政策層面上的初步印象。
但是在實際操作環節,究竟應如何把握并且同時作出有利的選擇呢?這就需要我們對有關政策作深層次的分析。由于政策上的差異,同樣也提供了稅收策劃的余地:
其一,增值稅的征和退,其稅率不一樣,通過經營方式的改變,就會使企業的稅收負擔出現差別。
其二,優惠方法的不同,即“不征不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給企業資金的時間價值帶來差別。
循著這個思路,我們可以進行如下嘗試:
一、一般出口企業經營方式的稅收策劃
在現行出口貨物退稅政策條件下,如何開展稅收策劃,才能夠使企業的稅收負擔降到最低水平呢?顯然,通過經營方式的改變,就可以收到這個效果。這里以國外料件加工復出口貨物的情況為重點,概述出口退稅環節的稅收策劃問題。
以某一出口型機電產品企業為例:該企業采用進料加工方式為國外某公司加工精密儀表類產品一批,進口保稅料件價值1500萬元:加工完成后返銷給該公司售價為2700萬元,為加工該批產品所耗用的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燃料及動力等費用的進項稅額為30萬元,該批儀表產品的增值稅征稅率為17%,退稅率15%,現計算如下:
當期不予退稅的稅額=(2700-1500)×(17%-15%)=24(萬元)
當期應納稅額=30-24=6(萬元)
也就是說,該出口企業采用進料加工(自營出口)的形式從事這筆儀表加工業務,需要繳納增值稅6萬元。
但是,如果該出口企業改為來料加工方式,就可以少繳增值稅6萬元。
然而,當銷售價格比較低,亦即經營利潤比較少的情況又是如何呢?仍以上例而言,銷售價格降為1950萬元,其它條件不變,按進料加工方式:
則:出口退稅=進項稅額-(出口銷售額-保稅進口材料)×(17%-15%)
=30-(1950-1500)×2%
=30-9=21(萬元)
這就是說,在利潤水平較低階情況下,采用進料加工比來料加工在稅收上更優惠,這是為什么呢?
這里有兩個前提,一是國家的稅收政策前提,即增值稅的征稅的稅率高(17%),而退稅的稅率低(15%);二是企業的利潤水平及耗用國產料件的多少。
出口企業發生了國外料件加工復出口的貨物業務,一般的情況下,可以采用三種貿易方式:
一是來料加工方式。在這種貿易方式下,免征加工費的增值稅,對其耗用的國產輔助材料也不辦理出口退稅;
二是進料加工方式,在這種方式下,加工貨物復出口后,可以申請辦理加工及生產環節已經繳納增值稅的出口退稅;
三是正常經銷方式,亦即國外料件正常報關進口,繳納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和關稅,加工復出口以后再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增值稅及消費稅。
在這三種貿易方式中,對第三種企業無論從手續的方便程度,還是從稅收成本的角度去分析,都是劃不來的,所以在實際操作中一般不采用,而對前面兩種方式,具體的應采用哪一種,就要從前面提到的兩個前提上去考慮。
在加工復出口貨物耗用的國產料件少且貨物的退稅率小于征收率階情況下,應選擇來料加工方式。來料加工業務免征增值稅,而進料加工雖可辦理增值稅退稅、因退稅率低于征稅率,其增值稅差額要計入出口貨物成本。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進料加工方式業務成本較大;反之,當料件加工使用的國產料件較多時,因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可辦理出口退稅,雖然仍因退稅率低于征稅率而增加了出口貨物成本,但與來料加工貿易方式相比,當耗用的國產料件數額增加到一定程度時,前者業務成本會等于甚至小于后者的業務成本。因為,在來料加工方式下,耗用的國產料件越多,因其不能辦理退稅,會存在出口成本隨著國產料件數量的增加而增大的現象。
生產出口產品的企業如遇到能力相對不足,而需要外協的情況下(就如外貿出口企業經營業務一樣),應該怎樣組織貨源呢?
對退稅率小于征收率的貨物,在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下,又因料件進口后是委托加工還是作價加工兩種方式的不同,會出現不同的結果。一般地,在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下,選擇委托加工比作價加工好。
例如:某有自營出口權的生產企業有一筆進料加工業務想通過外協企業幫助完成,免稅進口料件已經海關和稅務機關監管,如果海關核定的進口料件免稅組成計稅價格為200萬元,外貿企業以委托加工方式委托其他企業加工,加工費為100萬元貨物出口后可辦理出口退稅則為15萬元(征稅率為17%,退稅率15%);如果該企業將免稅進口的料件作價銷售給其他加工企業加工,然后再購回成品出口,假設該外貿企業以200萬元作價銷售給生產企業加工,以300萬元(貨物的增值額仍為100萬元)購回出口,則可以辦理退稅11萬元,比采用委托加工方式下少退稅4萬元,導致這一現象出現的原因是退稅率低于征稅率。
另外,在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下,無論貨物的退稅率是否小于征稅率,實行“免、抵、退”稅收管理辦法比實行“先征后退”管理辦法,其加工業務成本都要低得多。
因為,按公式計算,在兩種管理辦法下出口貨物的增值稅負是相同的,但是,因“先征后退”的程序是先對出口貨物征稅,然后再退稅,這無疑會占用生產企業流動資金,增加資金成本;而“免、抵、退”稅收管理辦法下,不僅不存在這個問題,而且因出口貨物應退稅額抵減了當期內銷貨物的應納增值稅額而減少了企業增值稅金的占用,進而大大降低了資金成本。
采用“免、抵、退”方式使資金的時間價值得到充分體現,這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在一些特定企業,卻存在稅負升高的問題。
例如:某企業出口一批產品,離岸價1億元,生產產品時耗用原材料2000萬元,進項稅額340萬元,耗用低值易耗品,燃料及動力等進項稅額20萬元,該產品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13%。
采用“免、抵、退”方式計算:
出口退稅=進項稅額-出口離岸價×(征稅率-退稅率)
=340十20-10000×(17%-13%)
=360-400=-40(萬元)
根據計算,該筆業務企業不僅沒有退稅,還要繳納增值稅40萬元。
如果該企業采用“不征不退”的免稅辦法,企業就可以少繳這40萬元稅款。
但是,如果上例企業出口的這批產品的離岸價不是1億元,而是5000萬元,情況將如何?
我們仍以“免、抵、退”辦法來計算:
出口退稅=進項稅額-出口離岸價×(征稅率-退稅率)
=360-5000×(17%-13%)
=360-200=160(萬元)
在這樣的情況下,該筆業務可以獲得出口退稅160萬元。
通過這個例子,我們可以看出:當企業的業務耗用國內材料較多,進項稅額所占比重較大,或者業務利潤不大的情況下,也就是說,通過經營業務發生的增值不多的情況下,利用“免、抵、退”的優惠政策,企業可以得到更多的稅收的優惠。
上面分析不同貿易方式或不同計退稅方法對企業成本的影響。從統籌兼顧原則考慮,出口企業是采用來料加工方式還是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還有一個貨物所有權和貨物定價權問題。來料加工方式下,料件的所有權和成品的所有權歸外商所有,承接來料加工的企業只收取加工費用,即通常所稱的“工繳費”,出口企業也沒有成品的定價權利。但在進料加工條件下,料件和成品的所有權及定價權都屬于承接進料加工的出口企業,因此,也可通過提高貨物售價來增大出口盈利,這也是企業貿易策劃的一個方面。因此,在對出口貨物進行稅收策劃時,不能不考慮這個問題。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對退稅率等于征稅率的產品,無論其利潤率高低,采用“免、抵、退”的自營出口方式均比采用來料加工等“不征不退”免稅方式要優惠,因為兩種方式出口貨物均不征稅,但采用“免、抵、退”方式可以退還全部的進項稅,而免稅方式則要把該進項稅計入成本。
此外,貨物的出口方式也影響到企業稅收負擔的變化,因為現行出口貨物退稅政策規定,沒有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只能委托)出口自產貨物,并未規定實行何種退稅管理辦法;但屬消費稅征稅范圍內的貨物,實行先征后退管理辦法。有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一律實行“免、抵、退”稅收管理辦法;屬消費稅征稅范圍內的貨物,免征消費稅。有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既可自營出口貨物也可委托出口貨物,而且在這兩種方式下部可辦理也都由自己辦理出口貨物的增值稅退稅(不能退稅的貨物除外);同時,出口企業也可采取貨物賣斷方式或將貨物再調撥銷售給其他外貿企業出口的方式出口貨物,貨物出口后不影響出口退稅。
在這樣的情況下,無論是生產企業還是外貿企業,是自營出口還是委托出口自己生產的貨物或采購的貨物,抑或是將貨物銷售給他人出口,需要視具體的情況作具體分析。
當出口貨物受出口配額或出口許可證限制時,外貿企業可將收購的貨物委托他人出口或者再調撥銷售給其他外貿企業出口,前者仍由自己辦理退稅,后者由接受調撥貨物的外貿企業辦理退稅;而且在這兩種方式下,雙方都可自己結匯且誰辦理結匯都不影響退稅。當外貿出口企業所在地出口退稅指標不足或某些人為原因影響正常的出口退稅業務時,外貿出口企業可將收購的貨物以調撥的方式銷售給其他外貿企業,由另一外貿企業出口和辦理出口退稅。
以上分析,并未考慮成本、費用等問題,因此在稅收策劃時,要統籌兼顧,根據具體情況并經仔細計算后方可作出選擇。
二、優惠方式選擇的策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規定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準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俗稱老外商投資企業)也可以享受相關的出口退稅政策。這樣老外商投資企業就可以在“免稅”、“先征后返”以及“免、抵、退”等三種優惠政策之中作出選擇,從而為該類企業進行稅收策劃提供了余地。
老外商投資企業如何選擇優惠政策?正如前文在一般企業討論出口問題時提到的,也需要把企業適用的出口貨物的征稅稅率、退稅稅率、在本企業能夠實現的增值稅金額以及出口貨物生產過程中購入國產原材料所能取得的進項稅金的數量等因素結合起來加以考慮。
(一)當出口貨物的征稅率與退稅率相等時
在“免稅”辦法下,其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全部進入成本,由企業自行負擔;在“先征后退”或“免、抵、退”辦法下,其進項稅額則由國家退還給企業,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要綜合考慮一下本企業環節所實現的稅金以及辦稅成本的大小,在三種優惠政策之中作出選擇。一般情況下,前者的進項稅額全部進入成本不符合企業實現利益最大化,所以應優先考慮采用“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優惠辦法。
“先征后退”和“免、抵、退”是“退稅”政策的兩種具體體現,從宏觀效果來看,無論企業采取哪一種辦法對企業利潤的影響并無明顯差別,如果要在兩者間進行再選擇,就需從短期效益著手進行分析。
1.若出口貨物進項稅額較大,應退稅額也比較大,同時內銷數量很小的情況下,出口企業應采用“先征后退”辦法。
原因是“先征后退”是按月辦理的,雖然出口企業每月向稅務局繳納出口貨物銷售收入對應的增值稅稅款,但同時可通過退稅及時得以補償(一般退稅額均大于納稅額)。
采用此種方法是以不增加出口企業的財務費用為界限,即退稅所得的利息收入足以彌補繳納稅款占用資金的利息。
2.若進項稅額較小或內銷比例較大時選擇“免、抵、退”方法比較有利。因為以內銷為主的出口企業采用“免、抵、退”方法,企業可以用出口免稅后的出口貨物進項稅額來抵頂內銷部分的銷項稅額,從而貨物的內銷部分應納稅額減少或為零,保證了企業資金不被占用。
(二)當征稅率大于退稅率時,需要考慮三種情況
1.當期出口貨物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等于出口貨物進項稅額時,出口企業選擇三種辦法都對其利潤沒有影響。 2.當期出口貨物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即[當期出口貨物的離岸價×(征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大于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時,出口企業應選擇“免稅”方法。
例如:某1991年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99年一季度出口乙產品銷售收入為4 00萬元,進項稅額為20萬元,該出口企業沒有內銷行為。乙產品的退稅稅率為5%,征稅稅率為13%(本例中出口銷售收入指出口離岸價格,下同)。
采用“免稅”辦法,企業的進項稅額20萬元全部轉入成本,沖減利潤,但企業沒有承擔具體的應納稅款。
采用“先征后退”辦法,應繳納增值稅稅額為32萬元(400萬元×13%-2 0萬元);
貨物出口后申請退稅額為20萬元(400萬元×5%);那么該企業實際需承擔的增值稅額為12萬元(32萬元-20萬元)。
若企業選擇“免、抵、退”辦法時:
當期出口貨物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為32萬元[400萬元×(13%-5%)];當期應納稅額為12萬元(32萬元-20萬元)。
由于應納稅額為正數,所以企業不予退稅。由此可見,企業采用“退稅”辦法,會造成在最后環節繳納稅款,從而導致利潤減少。在這種情況下,企業采取“免稅”
辦法比較有利。
(三)若當期出口貨物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小于出口貨物進項稅額時,出口企業選擇“先征后退”和“免、抵、退”辦法有利。
例如:某1992年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99年一季度出口丙產品銷售收入為4 00萬元,進項稅額為44萬元,沒有內銷,生產的貨物全部出口,丙產品征稅稅率為17%,退稅稅率為15%。
方案一是選擇“免稅”方法,出口企業的進項稅額44萬元全部轉入成本,沒有納稅。
方案二是選擇“先征后退”的方法時,出口企業應繳納增值稅額為24萬元(40 0萬元×17%-44萬元);貨物出口后可申請退稅稅額為60萬元(400萬元×1 5%),那么出口企業實繳納增值稅額為負的36萬元(24萬元-60萬元)。
可見,出口企業不但沒有納稅,而且還得到36萬元退稅,利潤增加。
方案三是選擇“免、抵、退”辦法時:
當期出口貨物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為8萬元[400萬元×(17%一15%)];
應納稅額為負的36萬元(8萬元-44萬元);
出口企業應退稅額為60萬元(400萬元×15%)。
因為企業本季度出口銷售額占本企業同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以上即100%,且應納稅額為負數,其絕對值36萬小于應退稅額,所以該企業實際退稅額為應納稅額的絕對值,即36萬元,即企業不但沒有納稅支出還實際得到36萬元,增加了利潤。
三、出口經營組織方式的稅收策劃
由于國家對貨物出口環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比較具體,操作起來比較復雜,政策彈性也比較大,因此,人們從不同的角度去考慮,都會有不同的收益。前面我們從經營方式、稅收優惠政策的選擇等方面作了嘗試性策劃,同樣,在經營組織方式上也是有策劃余地的。這里以金松服裝實業公司為例作一個說明。
金松服裝實業公司是1995年5月成立的,擁有自營出口權的生產型中外合資企業,注冊資金600萬美元,主要生產成套西裝,兼營其它服裝。最近該公司又接到一批內衣(褲權)業務,要求每月供貨500萬件。由于該服裝工藝簡單,產品質量要求不是很高,再加上公司的生產能力已經滿負荷,所以金松公司未自行生產,另外考慮到行管及外協人手不足,無法派專人去辦理煩瑣的出口手續,公司就決定從晨光服裝廠購進貨物后,通過金沙外貿公司出口至日本的有關客戶。
該公司當月有關業務問題的具體情況如下:
1.產品情況:
制造成本450萬元(其中材料成本400萬元都已取得稅率為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晨光服裝廠以500萬元的不含稅價格銷售給金松公司,該廠生產內衣時產生的增值稅情況是:
進項稅額為68萬元(400萬元×17%)
當月應納增值稅額為17萬元(500萬元×17%-68萬元)
該廠當月實現利潤50萬元。
2.金松公司的核算情況:
公司購進內衣的價格為500萬元(不含稅),其進項稅額為85萬元(500萬元×17%)
公司將內衣銷售給金沙外貿公司的價格為550萬元(不含稅),其銷項稅額為9 3.5萬元(550萬元×17%)
當月應納增值稅額為8.5萬元。
公司當月經營內衣實現利潤50萬元。
3.金沙外貿公司的核算情況:
公司購進內衣的價格為643.5萬元(不含稅價為550萬元),銷售價格為650萬元。
由于金松公司銷售給金沙外貿公司的內衣為非自產品,無法開具稅收繳款書,故外貿公司無法辦理出口退稅,這樣外貿公司不繳稅,也不退稅。外貿公司經營該筆內衣業務,獲得6.5萬元的利潤。
下面對金松服裝實業公司經營的內衣業務進行一下稅收策劃,看看情況將如何?金盛會計師事務所的專家針對該公司的實際情況,提出了三個方案:
其一:將經銷改為代購代銷。
具體的策劃思路是:改變金松公司的經銷商地位,成為代購關系。即將金松公司變成為金沙外貿公司向晨光服裝廠代購內衣,這樣,就可以按照規范的代購代銷手續的要求簽訂供貨合同,由晨光服裝廠直接向金沙外貿公司供貨,提供銷貨發票和納稅憑證:而金松公司則可以為金沙外貿公司代購貨物收取手續費的名義取得好處,金沙外貿公司再以生產型企業晨光服裝廠銷售自產貨物而開具的稅收繳款書辦理出口退稅。
具體的操作方法為:
1.晨光服裝廠直接向金沙外貿公司供貨
服裝廠購入材料400萬元(不含稅),進項稅額為63萬元,生產后以500萬元(不含稅)的價格銷售給金沙外貿公司,同時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收繳款書;銷項稅額為85萬元,應納稅額為17萬元。
2.金松公司向金沙外貿公司收取代理手續費
金松公司收取的代購貨物手續費143.5萬元,應納營業稅7.175萬元(143.5萬元×5%)。金松公司當月經營該筆內衣實現利潤136.325萬元。
3.金沙外貿公司抵稅
公司以500萬元的不含稅價格購入內衣,同時支付金松公司143.5萬元的手續費,支付購貨款時應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85萬元,貨物以650萬元的售價出口日本客商,出口手續辦妥以后立即辦理85萬元的出口貨物退稅,該公司實際并未負擔增值稅。該公司經營內衣出口業務獲得6.5萬元的利潤。
結論,在此方案下,晨光服裝廠和金沙外貿公司的利潤及稅收負擔都沒有發生變化,但金松公司的利潤增加到136.325萬元,同時少繳納增值稅8.5萬元。
金松公司通過策劃得益87.65萬元。
其二,將銷產品改為銷材料。
將金松公司從晨光服裝廠購進內衣銷往外貿公司的思路反過來用,即將金松公司從購貨商的地位改為銷貨商的地位,由金松公司購入生產內衣所用的布料,加上自己應得的利潤銷售給晨光服裝廠,再由晨光服裝廠生產成衣后銷售給外貿公司,外貿公司憑晨光服裝廠提供的稅收繳款書辦理出口退稅手續。具體的操作方法為:
1.金松公司以400萬元的不含稅價格購入布料,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然后以543.5萬元的不含稅價格銷售給晨光服裝廠。金松公司這筆業務當月進項稅金額為68萬元,銷項稅金額為92.395萬元。當月應納增值稅稅額為24.3 95萬元。公司該業務獲得利潤143.5萬元。
2.晨光服裝廠以543.5萬元的不含稅價格購進布料,并組織生產成內衣,然后以643.5萬元的不含稅價格銷售給金沙外貿公司。晨光服裝廠這筆業務當月取得進項稅額為92.395萬元。銷項稅額為109.395萬元,當月應納增值稅額為17萬元。并獲得50萬元的利潤。
3.金沙外貿公司以643.5萬元的不含稅價格(含稅價為752.895萬元)購進,然后以650萬元的價格出口給日本的客戶,出口手續辦妥后,立即可以辦理109.395萬元的增值稅銷項稅金退稅手續,金沙外貿公司實際并未承擔稅收負擔,同時所獲得的6.5萬元利潤不變。
結論:在該策劃方案下,晨光服裝廠和金沙外貿公司的稅收負擔及利潤水平并沒有發生變化,而金松公司的利潤增加到143.5萬元,增值稅的稅收負擔也上升1 5.895萬元,通過策劃金松公司實際獲益77.605萬元。
其三:將經銷改為自產自銷
金松公司現有設備已經滿負荷運轉,在此條件下能不能擴大生產能力?回答是肯定的,擴大生產能力的辦法也有很多,但是投入少,速度快的辦法是租賃。金松公司可以整體租賃,以每月50萬元的租賃費租賃晨光服裝廠來為金松公司生產這筆內衣業務,這樣,金松公司就可以自購布料,自己生產成品以后直接出口,從而享受出口企業“免、抵、退”優惠政策。
具體的業務處理過程是:金松公司購進400萬元的布料,取得相應的進項稅額為68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生產成品后直接以650萬元的價格報關出口,隨之辦理增值稅的退稅手續,月底結賬時,支付給晨光服裝廠租賃費50萬元,企業實際得到利潤1-50萬元,在該方案下,企業通過策劃得到收益91.5萬元。
縱觀以上三個方案的策劃過程,我們可以發現一個特點,即原來由一個企業單獨進行的業務,改為綜合兼顧,整體運作,從而使稅收負擔明顯的降低。在三個方案中,第一方案策劃收益為87.65萬元;第二個策劃收益為77.605萬元;第三個策劃收益為91.5萬元,成果是明顯的。
當然,我們也要看到,稅收策劃需要其它多方面因素的配合,如組織協調工作等,此外還有稅收管理上的要求等。因此,我們在從事具體的稅收策劃活動時,要注意統籌兼顧,其中尤其是要研究當地稅務管理上的政策要求及變化情況,以便靈活運用,否則誤人歧途則得不償失。
四、間接出口業務的稅金確定
間接出口業務一般在外商投資企業“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中發生。
外商投資企業從事“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有兩種貿易方式:一是直接出口貿易方式(即外商投資企業為加工出口貨物而用外匯從國外進口原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經企業生產加工或委托加工成貨物后復出口);二是間接出口貿易方式,即外商投資企業用進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轉讓給另一承接“進料加工”的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再加工、裝配后出口。
根據國家現行出口退稅政策,在進料加工直接貿易方式下,新企業在辦理出口退稅時,如符合一定條件后允許虛擬計算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的進項稅額予以抵扣應納稅額或退稅額,這是國家鼓勵企業出口創匯的一項政策。但在間接出口貿易方式下,由于國家沒有明文規定能否虛擬增值稅進項稅金,各地對此掌握不一,使企業稅負相差較大。
例如:甲、乙外商投資企業均為新企業,按照先征后退辦法辦理出口退稅。20 00年2月,甲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60萬元的不銹鋼下腳料,海關全額保稅(免征進口環節的關稅和增值稅),并為其辦理了進料加工監管手冊。經熔化、鑄造生產成毛坯后,甲企業于2000年3月銷售給承接進料加工業務的乙企業,銷售額為120萬元,同時,甲企業到海關辦理了出口手續,乙企業以進料加工形式辦理了進口手續。乙企業對購進的毛坯進一步加工成不銹鋼管件后,全部出口,銷售額為160萬元,并到海關辦理了核銷手續。假設兩企業均無其他銷售收入、進項稅金。
1.當不允許虛擬增值稅進項稅金時
(1)甲企業的稅收負擔為:
應提銷項稅金=銷售收入×征稅稅率=120×17%=20.4(萬元)
進口料件海關未征收增值稅,當期進項稅金為0;
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金-進項稅金=20.4-0=20.4(萬元)
甲企業為上游企業,不是直接出口,出口貨物不退稅。
甲企業稅負=應納稅金/銷售收入=20.4/120=17%
(2)乙企業的稅收負擔為:
出口貨物應提銷項稅金=出口額×征稅稅率=160×17%=27.2(萬元);
進口料件海關未征收增值稅,當期進項稅金為0;
應繳納增值稅=銷項稅金-進項稅金=27.2-0=27.2(萬元);
乙企業產品直接出口,出口貨物應退稅額=出口額×退稅率=160×13%=20.8(萬元);
乙企業稅負=應納稅額/銷售收入=(應征稅額-應退稅額)/銷售收入=(27.2-20.8)/160=4%
2.當允許企業虛擬增值稅進項稅金時:
(1)甲企業的稅收負擔為:
應提銷項稅金=銷售收入×稅率=120×17%=20.4(萬元)
進口料件海關未征收增值稅,但允許虛擬增值稅進項稅金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征稅稅率=60×17%=10.2(萬元);
應繳納增值稅=銷項稅金-進項稅金=20.4-10.2=10.2(萬元);
甲企業為上游企業,不是直接出口,出口貨物不退稅;
甲企業稅負=應納稅額+銷售收入=10.2/120=8.5%
(2)乙企業的稅收負擔為:
出口貨物應提銷項稅金=出口額×征稅稅率=160×17%=27.2(萬元)
進口料件海關未征收增值稅。但允許虛擬增值稅進項稅金=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征稅稅率=120×17%=20.4(萬元)
應繳納增值稅=銷項稅金-進項稅金=27.2-20.4=6.8(萬元)
乙企業產品直接出口,出口貨物應退稅額=出口額×退稅稅率-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退稅率=160×13%-120×13%=5.2(萬元)
乙企業稅負=應納稅額/銷售收入=(應征稅額-應退稅額)/銷售收入=(6.8-5.2)/160=1%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允許企業虛擬增值稅進項稅金,甲企業稅負從17%降為8.5%,乙企業稅負從4%下降為1%,稅負得到了降低。由于是否允許虛擬增值稅進項稅金全國不統一,企業應向當地稅務機關咨詢,若允許,就做,不允許,則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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