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獎金稅
事業單位獎金稅是獎金稅的一個具體類別。1985年國務院發布了《事業單位獎金稅暫行規定》,對事業單位從1985年1月1日起征收獎金稅。
獎金稅的納稅人是所有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的事業單位,職工個人不繳納獎金稅。
獎金稅的征稅對象是事業單位發放的各種形式的獎金以及獎金性質的工資、津貼、補貼、實物獎勵等。
獎金稅的稅率采用超額累進稅率,累進級距按納稅人全年發放獎金總額折合月平均標準工資(或基本工資)的倍數劃分。稅率為30%、100%和300%3檔。1987年調整為20%、50%、100%和200%4檔。
獎金稅的免稅限額,1985年對事業單位分別經費自給程度規定為1~3個月平均基本工資。1988年調整免稅限額,為1.5~4.5個月平均基本工資。
獎金稅的繳納,凡納稅人在年度內累計發放的獎金超過免稅限額時,應先繳稅后發獎,稅款在獎勵基金中支付。獎金稅實行按年計征、按次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征收方法。
獎金稅的減免規定有:
(1)對按國家統一規定的標準和范圍允許發放的各種津貼以及副食品補貼、價格補貼不計入獎金總額;
(2)發給礦山采掘工人、搬運工人、建筑工人、石油和天然氣開采工人的獎金免稅;
(3)按照國家規定頒發的創造發明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自然科學獎免稅;
(4)經批準試行的特定的燃料、原料節約獎免稅;
(5)其他經批準的減免稅。
開征獎金稅的作用:
(1)促進企業推行內部責任制,調動企業和職工發展生產、提高經濟效益的積極性。
(2)可以有計劃地逐步提高職工的收入水平。
(3)從宏觀上控制消費基金的過快增長。1994年稅制改革時,取消了事業單位獎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