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企業獎金稅
集體企業獎金稅是獎金稅的一個具體類別。國務院于1985年8月發布了《集體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決定從1985年1月1日起,對集體企業開征獎金稅。
按照規定,繳納集體企業獎金稅的單位除了手工業生產合作社、合作工廠、供銷社、合作商店、貿易貨棧和貿易中心、運輸裝卸合作社組、建筑安裝企業、勞動服務公司、信用合作社、街道企業、鄉鎮集體企業以及其他集體性質的企業外,還包括:
(1)按國家規定轉為集體所有制的國營小型企業;
(2)國營小型企業租賃或承包給集體經營并按規定向國家繳納租賃費或承包費的企業;
(3)集體與集體聯營或集體與個體聯營的企業;
(4)集體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和國家不核撥經費的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
(5)企業性質的集體企業主管部門(向所屬企業提取管理費的)。
該稅的納稅人是集體所有制的單位,職工個人不繳納獎金稅。此種獎金稅的征稅對象是集體企業發放的各種形式的獎金以及獎金性質的工資、津貼、補貼、實物獎勵等。該獎金稅的稅率采用超額累進稅率,累進級距按納稅人全年發放獎金總額折合月平均標準工資(或基本工資)的倍數劃分。稅率為30%、100%和300%3檔;1987年調整為20%、50%、100%和200%4檔。此種獎金稅的免稅限額。1985年對集體企業規定為4個月平均標準工資,1988年調整為4.5個月平均標準工資。獎金稅的繳納,凡納稅人在年度內累計發放的獎金超過免稅限額時,應先繳稅后發獎,稅款在獎勵基金中支付。獎金稅實行按年計征、按次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征收方法。因而應納稅額應按照納稅人全年發放的應納稅獎金總額和月標準工資(或基本工資,下同)的超過規定限額部分分檔確定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獎金總額為納稅人發放的各種形式的獎金總額扣除規定的免稅限額以及其他準予扣除的免稅獎金后的余額。月標準工資(或基本工資)按國家規定的工資標準全年平均計算。
開征獎金稅的作用,主要在于:(1)促進企業推行內部責任制,調動企業和職工發展生產、提高經濟效益的積極性;(2)可以有計劃地逐步提高職工的收入水平;(3)從宏觀上控制消費基金的過快增長。1994年稅制改革時,取消了集體企業獎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