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出口貨物按以下規定辦理繳納增值稅事宜:
(1)出口貨物一律先按增值稅法定稅率的40%確定征收率并計算稅款,開具專用繳款書繳庫;
(2)出口的煤炭、農產品應按3%的退稅率作為征收率計算稅款,開具專用繳款書繳庫;
(3)加工費按17%的增值稅稅率全額征收,開具專用繳款書繳庫;
(4)小規模納稅人銷售給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用于出口的貨物,一律按6%的征收率計算增值稅稅款,開具專用繳款書繳庫;
(5)對出口企業或市外貿企業調撥銷售給其他出口企業的貨物,其調撥銷售環節有增值的,應按其增值額的全額和增值稅法定征稅稅率計算調撥銷售環節應納的增值稅稅款,并由出口企業或市縣級外貿企業所在地縣級國家稅務局(分局)另行開具專用繳款書繳庫。
專用繳款書的內容有:繳款單位、購貨單位、預算科目、收款國庫、銷貨發票號碼、貨物名稱、課稅數量、單位價格、計稅金額、法定稅率(額)、征收率、實繳稅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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