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的再生資源沒有取得發票,可以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嗎
【問題】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其從境內收購的再生資源沒有取得發票,可以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嗎?
【答案】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在境內收購的再生資源,應按規定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發票;適用免稅政策的,應按規定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銷售方為依法依規無法申領發票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自然人,應取得銷售方開具的收款憑證及收購方內部憑證,或者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本款所稱小額零星經營業務是指自然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按次起征點的業務。
納稅人從境外收購的再生資源,應按規定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從銷售方取得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納稅人應當取得上述發票或憑證而未取得的,該部分再生資源對應產品的銷售收入不得適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除依法依規無法申領發票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其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按次起征點的自然人外,從境內收購再生資源應取得增值稅發票。否則,不能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