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外幣業務的稅務處理
所折合的記賬本位幣余額與原記賬本位幣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應單獨反映,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以下方法處理:
(1)如為凈損失可在自1994年度起的5年期內平均攤銷,剩余經營期限不足5年的,在剩余經營期限內平均攤銷。凈損失數額較少,對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影響不大,需在1994年度當年一次攤銷的,或者數額巨大,確需在5年以上期間攤銷的,由企業提出申請,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2)如為凈收益,可按照5年的期限平均轉銷,或者逐年彌補年度虧損,余額留待并入企業的清算收益。企業已收到的資本金,并已按規定的記賬匯率記入有關資本賬戶的,不得因匯率并軌或波動調整資本賬戶賬面余額。
以外幣為記賬本位幣的企業,其所得為外國貨幣的,在分季預繳所得稅時,應當將其所得按季度最后一日的市場匯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年度終了后匯算清繳時,對已按季度預繳稅款的外國貨幣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計算,只對全年未納稅的外國貨幣所得部分,按年度最后一日的市場匯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