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北部工業園區優惠政策
凡是我區已出臺的關于招商引資、小城鎮和居民新村建設、鄉鎮企業片區、科技園區、個體私營經濟試驗區和城南開發建設指揮部的優惠政策,均一律適用外,還應采取以下更加優惠的有利于工業園區建設的政策。凡區外來工業園區投資符合產業導向的企業,均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有關土地政策
1、投資興辦生產性企業的國內外投資者,可通過征用、出讓、合資、合作等形式依法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企業土地使用權年限按規定一般為50年,期滿需續用的,經批準可延長。
2、地價實行優惠,具體根據地塊的整治程度、地貌狀況、口岸狀況和示同地價。出讓土地只按規定繳納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費和市政基礎設施及已整治的土地費用(即土地成本費),以上費用可以先付50%,剩余部份分期支付。
3、新辦企業使用土地,凡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高科技產業、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經區政府批準,土地使用費自投產之日起免收5年;減半收取5年;減免期滿后,凡出口產品產值占當年產值的60%以上的可繼續減半收取;其它企業免收土地使用費3年,減半收4年;屬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公益事業的投資一律免交土地使用費。
4、外商投資企業舉辦產品出口和高新技術企業或項目,其場地使用費或土地使用費從投產經營之日起3年內免繳,從第4年開始按市定標準減半計繳。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投產經營之日起,免繳土地使用費5年。
5、外商投資企業的場地使用費或土地使用費從投產經營之日起計繳,滿半年不足1年的按半年計算,半年以下的免繳。其繳費標準每5年可視情況調整一次,一次性繳納15年費用的,在15年內不作調整。
6、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權登記只收登記費。企業舉辦高新技術產業、產品出口企業、基礎工業、公用事業,地價評估只收成本費。
(二)有關財稅政策
1、新辦的生產性全資企業,自投產年度起,經區財稅機關核準,可全額返還所得稅2年,減半返還所得稅3年。
2、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經區財稅機關審定,從開始獲利年度起,2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以后年度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被認定為產品出口企業的,出口產品產值占年總產值70%以上的年度,經區財稅機關核定,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免稅期滿后,納稅確有困難的,報經區財稅機關批準,可給予緩、減、免的照顧。
3、對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在工業園區的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技術出口等收入,其它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技術轉讓收入,經區財稅機關批準可免征營業稅。高等院校、科研單位以及企事業單位在工業園區進行技術轉讓所得的凈收入以及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出口、技術入股所得,免征所得稅。
4、高新技術企業、產品出口企業,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土地使用費可按最低標準基礎上減收。
5、投資興辦生產性企業,不受項目規模大小限制,免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允許企業從成本中據實列支用于技術改造和新產品開發的費用。
6、投資興辦產品技術含量高、發展前景好、效益好、依法納稅、具有相當規模、在全區起骨干帶動作用的生產性企業,由該企業申請,區財政局審核,報區財經領導小組批準可享受一年一次返還一定數額稅金的優惠。亦可先征稅,后由區財政將區實得部份全額返還給企業。
7、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經區財稅機關批準,第一至第二年可免征企業所得稅。
8、按照園區總體規劃開辟的生活片區、以及與園區生產性企業相關配套的娛樂、餐飲業、教育文化衛生事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經區財稅機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1年。
9、外商投資者新辦生產性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2年,減免稅期滿后,可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總產值70%以上,經區財稅機關核準,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10、外商投資者新辦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產性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第1-6年免征地方所得稅,第7-10年減半征收地方所得稅;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稅8年;第9-15年減半征收地方所得稅。其中產品出口企業在免征所得稅期滿后,凡出口產品產值占企業年總產值50%以上的年度,仍可免征地方所得稅。
11、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貨物直接出口的,除國家限制出口的以外,經區財稅機關批準,可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12、外商投資者新辦生產性骨干企業,經區有權機關批準,暫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重點交通建設附加。
(三)有關資金信貸政策
1、新辦生產性企業,區內各金融機構對所需開發和生產建設資金予以信貸支持,在結算上予以方便。各金融機構支持工業園區企業的貸款,按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執行。
2、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除國家有特殊規定外,其內銷部份,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可用外幣結算,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所得的人民幣利潤轉為本企業增資或工業園區內其它項目的投資,可享受外匯投資的同樣待遇。
3、投資者新辦的自營出口企業,其創匯收入,全額自留。
4、投資者新辦的企業可辦理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或境內資產抵押貸款。
(四)有關移民政策
1、安置移民的企業(包括就業服務型企業),按其當年安置移民達到或超過全員的70%,對外商投資企業減征地方所得稅,對國內外投資者免征企業所得稅10年。
2、從事移民小區中移民周轉房、移民搬遷廠房、公路、橋梁、場鎮基礎設施建設的,一次性免交投資方向調節稅、減收城市配套費,對外商投資企業免收土地使用費5年,對國內外投資者土地出讓金減按標準的50%收取。
3、安置移民的企業,按其當年年末安置移民就業人數,以每個名額分配20平方米土地計算,免交相應面積的土地使用費。
4、安置移民的企業,建設項目實行自用物資額度核定管理,所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稅金額返還。對重點產品、高科技企業、高科技產品、對被海關列為信得過企業,海關予以方便手續,優先直達。
5、凡被認定為移民安置的企業,均享受中央、市、區關于移民安置的各種優惠政策。
(一)有關土地政策
1、投資興辦生產性企業的國內外投資者,可通過征用、出讓、合資、合作等形式依法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企業土地使用權年限按規定一般為50年,期滿需續用的,經批準可延長。
2、地價實行優惠,具體根據地塊的整治程度、地貌狀況、口岸狀況和示同地價。出讓土地只按規定繳納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費和市政基礎設施及已整治的土地費用(即土地成本費),以上費用可以先付50%,剩余部份分期支付。
3、新辦企業使用土地,凡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高科技產業、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經區政府批準,土地使用費自投產之日起免收5年;減半收取5年;減免期滿后,凡出口產品產值占當年產值的60%以上的可繼續減半收取;其它企業免收土地使用費3年,減半收4年;屬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公益事業的投資一律免交土地使用費。
4、外商投資企業舉辦產品出口和高新技術企業或項目,其場地使用費或土地使用費從投產經營之日起3年內免繳,從第4年開始按市定標準減半計繳。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投產經營之日起,免繳土地使用費5年。
5、外商投資企業的場地使用費或土地使用費從投產經營之日起計繳,滿半年不足1年的按半年計算,半年以下的免繳。其繳費標準每5年可視情況調整一次,一次性繳納15年費用的,在15年內不作調整。
6、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權登記只收登記費。企業舉辦高新技術產業、產品出口企業、基礎工業、公用事業,地價評估只收成本費。
(二)有關財稅政策
1、新辦的生產性全資企業,自投產年度起,經區財稅機關核準,可全額返還所得稅2年,減半返還所得稅3年。
2、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經區財稅機關審定,從開始獲利年度起,2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以后年度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被認定為產品出口企業的,出口產品產值占年總產值70%以上的年度,經區財稅機關核定,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免稅期滿后,納稅確有困難的,報經區財稅機關批準,可給予緩、減、免的照顧。
3、對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在工業園區的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技術出口等收入,其它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技術轉讓收入,經區財稅機關批準可免征營業稅。高等院校、科研單位以及企事業單位在工業園區進行技術轉讓所得的凈收入以及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出口、技術入股所得,免征所得稅。
4、高新技術企業、產品出口企業,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土地使用費可按最低標準基礎上減收。
5、投資興辦生產性企業,不受項目規模大小限制,免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允許企業從成本中據實列支用于技術改造和新產品開發的費用。
6、投資興辦產品技術含量高、發展前景好、效益好、依法納稅、具有相當規模、在全區起骨干帶動作用的生產性企業,由該企業申請,區財政局審核,報區財經領導小組批準可享受一年一次返還一定數額稅金的優惠。亦可先征稅,后由區財政將區實得部份全額返還給企業。
7、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經區財稅機關批準,第一至第二年可免征企業所得稅。
8、按照園區總體規劃開辟的生活片區、以及與園區生產性企業相關配套的娛樂、餐飲業、教育文化衛生事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經區財稅機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1年。
9、外商投資者新辦生產性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2年,減免稅期滿后,可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總產值70%以上,經區財稅機關核準,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10、外商投資者新辦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產性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第1-6年免征地方所得稅,第7-10年減半征收地方所得稅;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稅8年;第9-15年減半征收地方所得稅。其中產品出口企業在免征所得稅期滿后,凡出口產品產值占企業年總產值50%以上的年度,仍可免征地方所得稅。
11、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貨物直接出口的,除國家限制出口的以外,經區財稅機關批準,可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12、外商投資者新辦生產性骨干企業,經區有權機關批準,暫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重點交通建設附加。
(三)有關資金信貸政策
1、新辦生產性企業,區內各金融機構對所需開發和生產建設資金予以信貸支持,在結算上予以方便。各金融機構支持工業園區企業的貸款,按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執行。
2、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除國家有特殊規定外,其內銷部份,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可用外幣結算,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所得的人民幣利潤轉為本企業增資或工業園區內其它項目的投資,可享受外匯投資的同樣待遇。
3、投資者新辦的自營出口企業,其創匯收入,全額自留。
4、投資者新辦的企業可辦理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或境內資產抵押貸款。
(四)有關移民政策
1、安置移民的企業(包括就業服務型企業),按其當年安置移民達到或超過全員的70%,對外商投資企業減征地方所得稅,對國內外投資者免征企業所得稅10年。
2、從事移民小區中移民周轉房、移民搬遷廠房、公路、橋梁、場鎮基礎設施建設的,一次性免交投資方向調節稅、減收城市配套費,對外商投資企業免收土地使用費5年,對國內外投資者土地出讓金減按標準的50%收取。
3、安置移民的企業,按其當年年末安置移民就業人數,以每個名額分配20平方米土地計算,免交相應面積的土地使用費。
4、安置移民的企業,建設項目實行自用物資額度核定管理,所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稅金額返還。對重點產品、高科技企業、高科技產品、對被海關列為信得過企業,海關予以方便手續,優先直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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