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有區分
日前,稅務部門在檢查中發現,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曾于2007年3月將其開發的住宅樓1—3層商業用房銷售給外單位,取得銷售房款收入25.5萬元。在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應按實際銷售的房屋用途性質即“營業用房”2%預征率預征,但該單位卻按“普通住宅”1%預征率預征,少預征土地增值稅2.55萬元。對此稅務部門對其做出了補稅及加收稅款滯納金的處理。
根據相關規定,房地產公司在開發項目竣工結算銷售完畢前,其土地增值稅實行預征,并確定了各類開發項目的預征率。其中“高級公寓、度假村、花園別墅” 預征率為3%,“寫字樓、營業用房” 預征率為2%,“普通住宅” 預征率為1%.在此,稅務部門提醒納稅人,對既開發建造普通住宅(適用預征率為1%),又開發建造其他類型商品房(適用預征率為2%-3%)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其銷售收入應分別核算,否則將從高按2%-3%的預征率實行預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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