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問: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可以享受哪些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答:持有勞動保障部門頒發的《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在2008年底前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的(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可以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每個個體工商戶每年以8000元為限額,依次減免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稅務機關按其實際經營月份換算其減免稅限額。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8000元÷12×實際經營月數。對2005年12月31日之前已經批準享受原優惠政策的個體經營者,如減免稅期限未滿,在剩余的減免稅期限內,自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規定減免稅收。
(2)對負有增值稅納稅義務的個體工商戶,經主管國稅機關核定月銷售額后,如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則免予繳納增值稅。我省增值稅起征點具體為:銷售貨物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3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200元。
(3)在辦理稅務登記證時,出示《再就業優惠證》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后,可免交稅務登記證工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