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稅對象、納稅人和稅率
一、征稅對象及范圍
凡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企業,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依照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概而言之,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納稅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其中:
(一)生產經營所得
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從事物質生產、交通運輸、商品流通、勞務服務,以及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認的其他營利事業取得的所得,還包括一些社團組織、事業單位開展多種經營和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經營所得。
(二)其他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轉讓各類資產收益、特許權使用費,以及營業處收益等所得。
此外,納稅人按照章程規定解散或破產,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終止時,其清算終了后的清算所得,也屬于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
二、納稅人
(一)基本規定
1、納稅人的主要類型
企業所得稅以取得應稅所得,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為納稅人。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有生產經營所得稅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依法注冊、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
所謂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是指納稅人同時具備在銀行開設結算帳戶;獨立建立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的企業或者組織。
但國稅函[1998]676號規定:對經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獨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或組織,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但未進行獨立經濟核算的,雖不同時具備稅法規定的獨立經濟核算三個條件,也應認定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2、特殊行業、企業集團作為納稅人的規定
(1)金融、保險企業分別以各銀行總行為納稅人,實行集中繳納所得稅。
(2)企業集團原則上應以獨立核算的核心企業和緊密層、半緊密層成員企業為納稅人,但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企業集團,其核心企業對緊密層企業資產控股100%的,可由控股的成員企業選擇由核心企業統一合并納稅。
(二)特殊規定
1、企業租賃經營后的納稅人確定
(1)企業全部或部分被個人、其他企業、單位承租經營,但未改變被承租企業的名稱,未變更工商登記,并仍以被承租企業名義對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均以被承租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就其全部所得征稅。
(2)企業全部或部分被個人、其他企業、單位承租經營,承租方承租后重新辦理工商登記,并以承租方的名義對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承租經營取得的所得,應以重新辦理工商登記的企業單位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企業全部被另一企業、單位承租,承租后重新辦理工商登記。重新辦理工商登記的企業不是新辦企業,不得享受新辦企業減免稅的政策規定 。
(摘自國稅發[1997]8號)
2、關于新辦企業、單位開業之日計算問題
對新辦企業、單位開業之日的執行口徑,統一為納稅人從生產經營之日起開始計算。生產經營之日,是指從納稅人開始從事生產經營的當天算起,包括試營業。(國稅發[1997]191號)
三、稅率
(一)基本稅率
企業所得稅采用33%的比例稅率。
(二)優惠稅率
對年應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暫減按18%的稅率征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至3萬元的企業,暫減按27%的稅率征稅。
(財稅字[1994]9號)
(三)特殊規定
關于彌補虧損后有所得的適用稅率問題
企業上一年度發生虧損,可用當年所得予以彌補,按彌補虧損后的所得額來確定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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