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處罰不當納稅人可以申訴
原來,兩個月以前,飯店曾為本市一個叫孟憲兵的人舉辦了婚宴,當時談好的價格是每桌480元,26桌酒席共計價款12480元。可結賬時孟憲兵只愿意支付10000元,硬要張宏老板給其打2480元的折。當遭到張宏的拒絕后,孟憲兵口出狂言,稱自己的親戚是地稅局的某位領導,如若不給其打折,他將讓他的親戚來找飯店的麻煩。最后,在未達到打折目的的情況下,孟憲兵氣急敗壞地要求營業臺為其開具不注明開票日期的飲食發票。
第二天,某區地稅分局果然派人來飯店了解情況,并說是有人舉報該飯店拒絕為客人開具專門用于個人消費的刮獎發票。還責令該飯店在兩日內為舉報人更換刮獎發票,并說要對該飯店未按規定開具刮獎發票的行為處1萬元的罰款。可幾日后,某區地稅分局在舉報人尚未來飯店更換刮獎發票的情況下,便送來一份《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以蕭川堂飯店開具的飲食發票未注明開票日期屬“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擬處1萬元的罰款。老板張宏不服,認為納稅人開票時漏填開票日期或客戶名稱的現象在當地極為普遍,地稅局對此常常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很少有進行處罰的。即使處罰,也不過是100元或200元了事。某區地稅分局對其漏填開票日期處罰如此之重,顯然有替熟人報復之嫌,遂要求進行聽證。可在聽證過程中,某區地稅分局一再強調其處罰是在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以內進行的,是合法的,并且還將有關的規定拿給張宏看。張宏明知某區地稅分局對其處罰不公,但由于稅務機關是在法律規定的處罰幅度內進行的處罰,只好十分委屈地接受某區地稅分局的處罰。
其實,對于張宏的情況,他完全可以依法向某區地稅分局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這是因為,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三條第(三)項和《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國稅發犤1999犦177號)第四條第(三)項以及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納稅人不僅可以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提出復議申請,同時也可以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適當性提出復議申請。也就是說,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即使是完全合法的,如果該決定處罰不適當,納稅人也完全可以提出復議申請。上級稅務機關經過對案件資料的審查,完全可以撤銷或變更其決定。
不僅如此,《行政訴訟法》雖然明確了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一般不涉及對合理性的審查,但是,《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四)項還規定: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因此,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明顯不適當的處罰,不僅可以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而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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