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規范企業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稅法規范企業稅款的計算和繳納,兩者對于企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兩者的立法基礎卻不相同,前者注重企業會計信息提供的相關性和可靠性,后者則強調立法的公平和效率,這就導致了會計準則和稅法存在一定的差異性,企業的會計人員要協調好兩者的差異才能最大限度的維護國家及企業的利益。收入是十分重要的會計要素,收入的會計核算和披露是否正確,直接關系到企業財務成果和財務狀況的反映是否恰當,為了規范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和他人使用本企業資產的交易中形成的收入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1998年財政部制定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收入》,在2001年制定的《企業會計制度》中也對收入的會計核算和披露做出了規定,2006年財政部重新修訂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以下簡稱新準則)。稅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對收入的涉稅處理進行了規定。新準則從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和謹慎性原則出發,側重于收入實質性的實現;而稅法從組織財政收入的角度出發,側重于收入社會價值的實現。
一、收入準則與稅法在收入確認時間上的不一致
1、新準則規定銷售商品采用視同買斷方式的,委托方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稅法規定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2、新準則規定分期收款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時間為發出商品時;稅法規定納稅人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3、新準則規定: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能夠估計退貨可能性的,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在銷售成立的月末應按估計的退貨率確認銷售退回;不能估計退貨可能性的,退貨期滿確認收入。稅法規定:收入確認的時間為收到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或發出貨物的當天,銷售退回確認的時間為收到購貨單位退回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寄來的“證明單”后。
二、收入準則與稅法在收入是否確認上的不一致
1、售后回購業務的差異
售后回購業務在會計核算時,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要求,視同融資作賬務處理,不確認收入,體現了謹慎性原則,也確保了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但在稅法上視為銷售商品和購入商品兩項經濟業務,繳納流轉稅和所得稅。
2、售后回租業務的差異
新準則規定,采用售后回租方式銷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不確認收入,有確鑿證據表明認定為經營租賃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在稅法上視同銷售商品和租賃兩項經濟業務,在銷售商品時確認收入。
3、視同銷售貨物的差異
為保證流轉稅征收鏈條的完整,避免造成貨物銷售稅收負擔不平衡及逃避納稅的現象,稅法把會計準則不確認為收入的一些行為視同銷售貨物,確認收入。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的(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會計核算上則作為內部往來處理,稅法上視同對外銷售計算流轉稅。
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無償贈送他人會計上按成本結轉,稅法上則視同銷售計算流轉稅和所得稅。
需要注意的是: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會計準則上也作為銷售處理。
4、勞務收入確認的差異
新準則第十四條規定: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勞務的結果不能可靠地估計,如果預期的勞務成本能夠得到補償,按照已發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并按相同的金額結轉成本。如果預期的勞務成本不能得到補償,應當將已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稅法規定,企業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和提供勞務,持續時間超過一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兩者區別在于稅法在確認勞務收入時不承認謹慎性原則,只要是企業從事了勞務就必須確認收入,而會計按照謹慎性原則在勞務成本不能得到補償時,不確認收入。
5、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確認差異
新準則第十八條規定利息收入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就可以確認:一是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二是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稅法將利息收入分為企業存款利息、企業貸款利息和國債利息三種,對前兩種利息收入均征收所得稅,但對國債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