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國有企業,正在開展“創建學習型組織,爭做知識型職工”的活動,需要投入一些經費,其中大多數與職工教育相關,想了解一些職工教育經費方面的政策。1、企業的職工教育經費在稅收方面有什么規定?2、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可否在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3、企業高層管理人員計劃境外培訓和考察,其所發生的費用是否應在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4、企業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應如何處理?
根據財政部、全國總工會、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國防科工委、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國資委、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工商聯等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財建[2006]317號)的有關規定,答復如下:
1、計提比例和基數。《意見》要求:切實執行《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2]16號)中關于“一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技術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開支”的規定,足額提取職工教育經費。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1990年第1號令),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六個部分組成。企業應按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并按照計稅工資總額和稅法規定提取比例的標準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當年結余可結轉到下一年度繼續使用。企業的職工教育經費提取、列支與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和稅收制度的規定。
2、列支范圍。《意見》對企業職工教育經費列支范圍作出了詳細規定,明確了對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可在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企業高層管理人員計劃境外培訓和考察,其一次性單項支出較高的費用應從其他管理費用中支出,避免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開支。企業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在職工教育培訓經費開支等具體規定。
稅收方面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的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對企業當年提取并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在不超過計稅工資總額2.5%以內的部分,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據此,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的稅前扣除計提基數為計稅工資總額,計提比例為2.5%,同時要求只有在規定比例范圍之內并且實際使用了的才可在稅前扣除;企業當年雖然按規定提取,如未實際使用完的部分不能在稅前扣除。
結合上面的政策規定,舉例分析如下:
甲國有企業實行工效掛鉤的工資稅前扣除政策,2006年經批準可計提的工資基數為1000萬元,企業在成本費用中提足了1000萬元工資,但工資實發數為900萬元,建立工資儲備基金100萬元。企業在成本費用中列支了職工教育經費25萬元;職工教育經費會計科目反映使用了20萬元,其中包含企業職工個人報銷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費用2萬元,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境外培訓和考察所發生的費用6萬元。另外,企業在管理費用中列支了購置100萬元的教學設備與設施所計提的折舊費用10萬元。
分析:因甲企業屬于從業人員技術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的比例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可在成本費用中計提1000×2.5%=25萬元。但工資實發數為900萬元,則計稅工資總額為900萬元為可稅前列支的計提基數,按2.5%提取職工教育經費為900×2.5%=22.5萬元。
對職工教育經費會計科目反映使用了20萬元進行分析:企業職工報銷的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費用2萬元應由職工個人負擔,不應在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境外培訓和考察所發生的費用6萬元則可在其他管理費用中列支。兩項應調減職工教育經費使用額2+6=8萬元。
企業在成本費用中列支的購置100萬元的教學設備與施所計提的折舊費用10萬元應調整到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經調整后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為:20-8+10=22萬元。
因實際使用22萬元小于按計稅工資比例計提的22.5萬元,故企業可在稅前列支的職工教育經費為22萬元,企業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5-22=3萬元。
如果實際使用了30萬元,則企業可稅前列支的職工教育經費為22.5萬元,企業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5-22.5=2.5萬元。
如果企業動用了工資儲備基金年初結余200萬元,即企業實發工資1000+200=1200萬元,因企業實際在成本費用中列支的職工教育經費仍為1000萬元,故企業計提數為25萬元,但企業實際使用30萬元,可稅前扣除的為1200×2.5%=30萬元,企業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30-25=5萬元。
企業如果實行計稅工資稅前扣除政策,思路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