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的會計處理——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資源稅的稅率
資源稅采用定額稅率,其適用稅額,依照所附的《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表》執行。
資源稅應稅產品的具體適用稅額,按所附的《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略)執行。
礦產品等級的劃分,按《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略)執行。
對于劃分資源等級的應稅產品,其《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未列舉名稱的納稅人適用的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納稅人的資源狀況,參照《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和《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確定的鄰近礦山的稅額標準,在浮動30%的幅度內核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表
稅目 稅額幅度
一、原油 8~30 元/噸
二、天然氣 2~15 元/千立方米
三、煤炭 0.3~5 元/噸
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0.5~20 元/噸或立方米
五、黑色金屬礦原礦 2~30 元/噸
六、有色金屬礦原礦 0.4~30 元/噸
七、鹽
固體鹽 10~60 元/噸
液體鹽 2~10 元/噸
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從1994年1月1日起,獨立礦山應納的鐵礦石按規定稅額標準的6%征收。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計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從高確定稅額。
資源稅扣繳義務人適用的稅額規定如下:
(1)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按照本單位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2)其他收購單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按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二、資源稅的計稅依據
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
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確定按如下方法進行: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這里所說的自產自用產品,包括用于生產和非生產兩部分。
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資源稅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因無法準確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換算課稅數量辦法的,具體規定如下:
(1)煤炭,對于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2)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3)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
三、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資源稅應納稅額,按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依照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此外,按規定,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扣除。
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應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資源稅采用定額稅率,其適用稅額,依照所附的《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表》執行。
資源稅應稅產品的具體適用稅額,按所附的《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略)執行。
礦產品等級的劃分,按《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略)執行。
對于劃分資源等級的應稅產品,其《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未列舉名稱的納稅人適用的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納稅人的資源狀況,參照《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和《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確定的鄰近礦山的稅額標準,在浮動30%的幅度內核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表
稅目 稅額幅度
一、原油 8~30 元/噸
二、天然氣 2~15 元/千立方米
三、煤炭 0.3~5 元/噸
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0.5~20 元/噸或立方米
五、黑色金屬礦原礦 2~30 元/噸
六、有色金屬礦原礦 0.4~30 元/噸
七、鹽
固體鹽 10~60 元/噸
液體鹽 2~10 元/噸
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從1994年1月1日起,獨立礦山應納的鐵礦石按規定稅額標準的6%征收。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計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從高確定稅額。
資源稅扣繳義務人適用的稅額規定如下:
(1)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按照本單位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2)其他收購單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按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二、資源稅的計稅依據
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
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確定按如下方法進行: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這里所說的自產自用產品,包括用于生產和非生產兩部分。
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資源稅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因無法準確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換算課稅數量辦法的,具體規定如下:
(1)煤炭,對于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2)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3)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
三、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資源稅應納稅額,按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依照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此外,按規定,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扣除。
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應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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