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會計與稅法差異
關于讓渡現金使用收取的利息收入問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同時符合利息收入確認兩個條件的利息收入,一律作為利息收入據實核算。稅法規定,企業的存款利息收入和貸款利息收入計征企業所得稅,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另外,符合規定條件的基金會,除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之外所取得的收入和其它收入均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平時賬務處理時,遵循會計制度的規定,將國債利息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核算,年末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國債利息收入作納稅調減,即調減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關于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而形成的使用費收入問題:會計制度與稅法在使用費收入的確認上,原則性的規定是一致的,即按合同規定的有效期分期確認收入。不同的是會計制度對不提供后續服務,合同規定一次性收取使用費的,一次確定收入。稅法不區分企業是否提供后續服務,即使是一次性收取使用費也要按使用期分期確認收入。
例:甲公司向乙公司轉讓一項專利技術使用權,轉讓期為5年,一次性支付使用費350000元,甲公司不提供后續服務。此項交易實際上是在銷售該專利技術,應視同銷售處理,會計上一次確認收入,賬務處理為:
借:預收賬款 35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350000
稅法則按照轉讓期分5年確認收入,每年確認收入70000(350000÷5)元,當年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80000(350000―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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