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企業所得稅的會計處理——納稅人和征稅對象
一、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這里所說的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這里所說的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和雖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其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和場所,是指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和工廠、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和提供勞務的場所以及營業代理人。這里所說的營業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任何一種受外國企業委托代理,從事經營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1.經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購業務,并簽訂購貨合同,代為采購商品;
2.與委托人簽訂代理協議或者合同,經常儲存屬于委托人的產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產品或者商品;
3.有權經常代表委托人簽訂銷貨合同或者接受訂貨。
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其中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從事制造業、采掘業、交通運輸業、建筑安裝業、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水利業、商業、金融業、服務業、勘探開發作業,以及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照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所得稅。外國企業就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所得稅。其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是指:
1.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內、境外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利潤(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
2.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的下列所得:
(1)從中國境內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
(2)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存款或者貸款利息、債券利息、墊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將財產租給中國境內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國境內使用的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而取得的使用費;
(5)轉讓在中國境內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等財產而取得的收益;
(6)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其他所得。
外商投資企業“來源于境外的所得”,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境外分支機構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
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清算時,其資產凈額或者剩余財產減除企業未分配利潤、各項基金和清算費用后的余額,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為清算所得,應當依照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這里所說的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這里所說的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和雖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其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和場所,是指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和工廠、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和提供勞務的場所以及營業代理人。這里所說的營業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任何一種受外國企業委托代理,從事經營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1.經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購業務,并簽訂購貨合同,代為采購商品;
2.與委托人簽訂代理協議或者合同,經常儲存屬于委托人的產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產品或者商品;
3.有權經常代表委托人簽訂銷貨合同或者接受訂貨。
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其中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從事制造業、采掘業、交通運輸業、建筑安裝業、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水利業、商業、金融業、服務業、勘探開發作業,以及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照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所得稅。外國企業就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所得稅。其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是指:
1.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內、境外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利潤(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
2.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的下列所得:
(1)從中國境內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
(2)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存款或者貸款利息、債券利息、墊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將財產租給中國境內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國境內使用的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而取得的使用費;
(5)轉讓在中國境內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等財產而取得的收益;
(6)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其他所得。
外商投資企業“來源于境外的所得”,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境外分支機構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
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清算時,其資產凈額或者剩余財產減除企業未分配利潤、各項基金和清算費用后的余額,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為清算所得,應當依照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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