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企業所得稅的會計處理——資產的稅務處理
一、固定資產的計價與折舊
(一)固定資產的標準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和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過兩年的,可以按實際使用數額列為費用。
(二)固定資產的計價
固定資產的計價應以原價為準。
購進的固定資產,以進價加運費、安裝費和使用前所發生的其他有關費用為原價。
自制、自建的固定資產,以制造、建造過程中所發生的實際支出為原價。
作為投資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該資產新舊程度,以合同確定的合理價格或者參照有關的市場價格估定的價格加使用前發生的有關費用為原價。
(三)固定資產的折舊
1.企業的固定資產,應當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從事開采石油資源的企業,在開發階段的投資,應當以油(氣)田為單位,全部累計作為資本支出,從本油(氣)田開始商業性生產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
2.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應當不低于原價的10%。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殘值的,須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
3.折舊方法。固定資產的折舊,應當采用直線法計算;需要采用其他折舊方法的,可以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上報國家稅務局批準。
4.折舊年限。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短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為20年;
(2)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業務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從事開采石油資源的企業,在開發階段以及以后的投資所形成的固定資產,可以綜合計算折舊,不留殘值,折舊的年限不得少于6年。
由于下列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可以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上報國家稅務局批準。
(1)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的機器設備和常年處于震撼、顫動狀態的廠房和建筑物;
(2)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強使用強度,而常年處于日夜運轉狀態的機器、設備;
(3)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作期比稅法規定的最短折舊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滿后歸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資產。
二、無形資產的計價與攤銷
(一)無形資產的計價
企業的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場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的計價,應當以原價為準。
受讓的無形資產,以按照合理的價格實際支付的金額為原價。
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實際支出額為原價。
作為投資的無形資產,以協議、合同規定的合理價格為原價。
(二)無形資產的攤銷
無形資產的攤銷,應當采用直線法計算。
作為投資者或受讓的無形資產,在協議、合同中規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該使用年限分期攤銷;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三、籌辦費用的攤銷
企業在籌辦期發生的費用,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少于5年。
這里所說的籌辦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辦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的期間。
四、存貨的計價
外商投資企業的商品、產成品、在產品、半成品和原料、材料等存貨,應以成本價為準。
各項存貨的發出或者領用,其實際成本價的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移動平均、加權平均和后進先出等方法中任選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改變,確需改變計價方法的,應當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報當地稅務機關批準。
(一)固定資產的標準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和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過兩年的,可以按實際使用數額列為費用。
(二)固定資產的計價
固定資產的計價應以原價為準。
購進的固定資產,以進價加運費、安裝費和使用前所發生的其他有關費用為原價。
自制、自建的固定資產,以制造、建造過程中所發生的實際支出為原價。
作為投資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該資產新舊程度,以合同確定的合理價格或者參照有關的市場價格估定的價格加使用前發生的有關費用為原價。
(三)固定資產的折舊
1.企業的固定資產,應當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從事開采石油資源的企業,在開發階段的投資,應當以油(氣)田為單位,全部累計作為資本支出,從本油(氣)田開始商業性生產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
2.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應當不低于原價的10%。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殘值的,須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
3.折舊方法。固定資產的折舊,應當采用直線法計算;需要采用其他折舊方法的,可以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上報國家稅務局批準。
4.折舊年限。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短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為20年;
(2)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業務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從事開采石油資源的企業,在開發階段以及以后的投資所形成的固定資產,可以綜合計算折舊,不留殘值,折舊的年限不得少于6年。
由于下列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可以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上報國家稅務局批準。
(1)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的機器設備和常年處于震撼、顫動狀態的廠房和建筑物;
(2)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強使用強度,而常年處于日夜運轉狀態的機器、設備;
(3)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作期比稅法規定的最短折舊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滿后歸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資產。
二、無形資產的計價與攤銷
(一)無形資產的計價
企業的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場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的計價,應當以原價為準。
受讓的無形資產,以按照合理的價格實際支付的金額為原價。
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實際支出額為原價。
作為投資的無形資產,以協議、合同規定的合理價格為原價。
(二)無形資產的攤銷
無形資產的攤銷,應當采用直線法計算。
作為投資者或受讓的無形資產,在協議、合同中規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該使用年限分期攤銷;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三、籌辦費用的攤銷
企業在籌辦期發生的費用,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少于5年。
這里所說的籌辦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辦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的期間。
四、存貨的計價
外商投資企業的商品、產成品、在產品、半成品和原料、材料等存貨,應以成本價為準。
各項存貨的發出或者領用,其實際成本價的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移動平均、加權平均和后進先出等方法中任選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改變,確需改變計價方法的,應當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報當地稅務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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