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影響會計法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納稅影響會計法,是指將本期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時間性差異造成的影響納稅的金額,遞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即將本期產生的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采取跨期分攤的會計處理方法。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所得稅被視為企業在獲得收益時所發生的一項費用,并應隨同有關的收入和費用計入同一期內,以達到收人和費用的配比。
在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時,企業不僅要設置“所得稅”和“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賬戶,還要設置“遞延稅款”賬戶,用于核算由于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影響納稅的金額,以及以后各期轉銷的數額。“所得稅”賬戶的發生額按稅前會計利潤計算確定,但如果存在永久性差異,則“所得稅”賬戶的發生額應按稅前會計利潤加減發生的永久性差異來計算確定。“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賬戶的發生額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確定。按會計準則確認的所得稅費用與按稅法規定確認的應交所得稅之間的差額,作為遞延稅款,計入“遞延稅款”賬戶。
例1:某工業企業一項固定資產按稅法規定使用年限為5年,企業選定的折舊年限為3年。該項固定資產原值為600000元(不考慮凈殘值)。假設該企業前3年每年實現利潤3000000元,后2年每年實現利潤3200000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該企業各年所得稅會計處理如下:
(1)前3年:
①按稅法規定折舊年限計算的每年應提折舊額=600000÷5=120000(元)
按企業選定折舊年限計算的每年應提折舊額=600000÷3=200000(元)
時間性差異額=200000-120000=80000(元)
②按稅前會計利潤計算的所得稅費用=3000000×33%=990000(元)
③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應交所得稅=(3000000+80000)×33%=l016400(元)
④時間性差異對納稅的影響=80000×33%=26400(元)
⑤前3年各年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所得稅 990000
遞延稅款 264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016400
(2)后2年:
①按稅前會計利潤計算的所得稅費用=3200000×33%=1056000(元)
②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應交所得稅=(3200000-120000)×33%=1016400(元)
③時間性差異對納稅的影響=120000×33%=39600(元)
④后2年各年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所得稅 1056000
貸:遞延稅款 39600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l016400
假設該企業在第一年中支付稅收滯納金l0 000元,即該年度的永久性差異為10000元,時間性差異為80
000元。該年度會計處理如下:
①所得稅費用=(3000000+10000)×33%=993300(元)
②應交所得稅=(3000000+80000+10000)×33%=1019700(元)
③時間性差異對納稅的影響=1019700-993300=26400(元)
④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所得稅 993300
遞延稅款 264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019700
其余各年會計處理仍然與前相同。
在具體運用納稅影響會計法進行會計處理時,有遞延法和債務法兩種方法可供選擇。在所得稅稅率不變的情況下,采用這兩種方法核算時,其結果相同;但在所得稅稅率變動的情況下,這兩種方法的核算結果不完全相同。
1.遞延法。
遞延法是將本期由于時間性差異而產生的影響納稅的金額,保留到這一差異發生相反變化的以后期間予以轉銷。當稅率變更或開征新稅時,不需要調整由于稅率的變更或新稅的征收對“遞延稅款”余額的影響。發生在本期的時間性差異影響納稅的金額,按現行稅率計算,以前各期發生而在本期轉銷的時間性差異影響納稅的金額,按原發生時的稅率計算轉銷。
例2:承[例1],假設該企業從第3年起所得稅稅率降為30%。采用遞延法,會計處理如下:
(1)第一、第二年各年會計處理如下:
借:所得稅 990000
遞延稅款 264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016400
(2)第三年稅率降為30%,當年會計處理如下:
借:所得稅 900000
遞延稅款 24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924000
采用遞延法進行核算時,第三年不需要對第一、第二年已記入“遞延稅款”賬戶的金額作調整。
(3)第四年:轉銷的時間性差異120000元中,80000元為第一年所發生,40000元為第二年所發生。當時的適用稅率均為33%,因此,轉銷的時間性差異影響納稅的金額,也應按33%稅率計算,其結果為39600(120000×33%)元。當年會計處理如下:
借:所得稅 963600
貸:遞延稅款 39600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924000
(4)第五年:轉銷的時間性差異120000元中,40000元為第二年所發生,當時所得稅稅率為33%;其余80000元為第三年所發生,當時所得稅稅率為30%,因此,轉銷時間性差異影響納稅的金額為37200(40000×33%+800000×30%)元。當年會計處理如下:
借:所得稅 961200
貸:遞延稅款 37200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924000
2.債務法。
債務法是將本期由于時間性差異而產生的影響納稅的金額,保留到這一差額發生相反變化時轉銷。在稅率變更或開征新稅時,遞延稅款的余額要按照稅率的變動或新征稅款進行調整。發生在本期的時間性差異影響納稅的金額,按現行稅率計算;以前各期發生而在本期轉銷的時間性差異影響納稅的金額,也按現行稅率計算。“遞延稅款”余額也可按預期今后稅率的變更進行調整。
例3:承[例2],采用債務法,該企業會計處理如下:
(1)第一、第二年:會計處理與上述遞延法相同。
(2)第三年:當年發生的時間性差異按新稅率30%計算,會計處理與上述遞延法相同:
借:所得稅 900000
遞延稅款 24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924000
同時應對第一、第二年發生的時間性差異影響納稅的金額,按新稅率30%予以調整,即:80000×(33%-30%)×2=4800(元)。會計處理如下:
借:所得稅4800
貸:遞延稅款 4800
上述會計處理也可以合并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904800
遞延稅款 192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924000
(3)第四、第五年:轉銷時間性差異影響納稅的金額,按現行稅率30%計算,各年會計處理如下:
借:所得稅 960000
貸:遞延稅款 36000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9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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