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A公司外購資產會計處理的一點看法
一、基本情況
A公司是**縣2002年2月新辦企業,2002年初B公司進行改制,由A公司指定“北京中商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其整體資產進行評定估算。2002年8月20日北京中商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出具資產評估報告書,確定評估基準日為2002年5月31日,經評估B公司資產總計5000萬元。2002年8月26日,A公司與**縣經濟貿易局簽定收購協議書,由A公司出資2000萬元收購B公司全部資產5000萬元,同時不承擔所有債務。2002年6月A公司被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向國稅部門申報。
二、存在問題
審核發現,2002年8月20日北京中商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出具資產評估報告書記載,截止評估基準日(2002年5月31日),原B公司經評估確認出讓流動資產—存貨2000萬元,其中分期收款發出商品800萬元、庫存產品1000萬元、原材料200萬元;出讓流動資產—應收及預付賬款1000萬元;出讓固定資產1000萬元;出讓無形資產1000萬元。B公司已按規定向A公司開具2000萬元銷售發票,但A公司取得B公司開具的2000萬元銷售發票后仍然按資產評估報告書記載的5000萬元入帳。A公司與之相關的經濟業務均按此進行核算。
三、稅收、會計政策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購入的存貨,按買價加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倉儲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及按規定應當計入成本的稅金和其他費用,作為實際成本;購置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包裝費、運輸費、安裝成本、交納的有關稅金等,作為入帳價值;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實際成本。稅收政策在這些方面的規定與《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基本一致。
四、處理情況
很顯然,A公司對這筆業務的會計處理是不妥的,它造成了該企業在2002年及以后年度多轉3000萬元成本的直接后果,進而造成了該企業在2002年及以后年度少繳了企業所得稅。因此,檢查中,我們依據稅收、會計政策的規定,首先對A公司取得B公司的外購資產進行縮水,按2000萬元的價格按比例入帳,調整后的外購資產的入帳價值分別為:流動資產—存貨2000*2000/5000=800萬元,其中分期收款發出商品800*2000/5000=320萬元、庫存產品1000*2000/5000=400萬元、原材料200*2000/5000=80萬元;流動資產—應收及預付賬款1000*2000/5000=400萬元;固定資產1000*2000/5000=400萬元;無形資產1000*2000/5000=400萬元。然后,根據調整后的金額計算A公司2002年度多結轉的銷售成本、多攤銷的管理費用等金額,調增2002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追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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