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購商品給作為福利發給員工是否要確認收入
A公司2020年以1000元/噸購入大批原料煤,2021年因為產業調整,積壓了3噸庫存煤不再使用,考慮到很多員工在廠區附近租住平房,就以煤作為國慶福利的一類,由需要的員工憑福利票領走。此時煤價已漲到1500元/噸,員工領取時,公司要作銷售處理嗎?
A公司的會計小王帶著這個問題,就想先從網上看看大家是怎么處理的。
百度一翻后,小王發現大家一致認為外購商品用于員工福利的,會計上不確認收入,主要原因參考以下回復。
于是小王就又找到會計準則。
首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
“第五條 當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準該合同并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二)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商品或提供勞務(以下簡稱“轉讓商品”)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三)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
(四)該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五)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
按照準則,企業是基于與客戶的合同確認收入的。而準則里的合同,包含書面合同、口頭合同、與其他合同。
而企業將產品用于員工福利的,可以理解為以產品換取員工的勞務,是有對價的合同性質的業務,在商品控制權轉移時應當確認為收入。
支持這一理解的還有發布收入準則的文件財會【2017】22號正文第三條“企業以存貨換取客戶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的,按照本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其他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所以,企業以存貨換入資產、或者有價勞動的,應當按收入準則,在存貨控制權轉移時確認收入,并結轉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收入準則里講到的存貨是沒有區分自產、還是外購。
那為什么大家都認為自產的產品用于員工福利要確認收入,而外購的產品用于員工福利不確認收入呢?
小王又找到《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在該準則應用指南中明確“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當在實際發生時根據實際發生額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企業向職工提供非貨幣性福利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如企業以自產的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應當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確定職工薪酬金額,并計人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相關收人的確認、銷售成本的結轉以及相關稅費的處理,與企業正常商品銷售的會計處理相同。企業以外購的商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應當按照該商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確定職工薪酬的金額,并計人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可以看出,以自產產品和外購產品作為員工福利發給員工時,應付職工薪酬都要以產品的公允價值計量,并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應付職工薪酬確認當期的損益或相關成本。
不同的是,自產產品后面加了一句“相關收人的確認、銷售成本的結轉以及相關稅費的處理,與企業正常商品銷售的會計處理相同。”,而外購產品后面沒有這樣的表述。所以,大家就認為外購產品用于員工福利的,不按商品銷售處理嗎?
如果是這樣。那A公司2021年以煤作為福利發給員工時,按第9號會計準則,應當確認應付職工薪酬為1500*3=4500元,作會計分錄(不考慮增值稅),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4500
貸:原材料 ?
借:管理費用(生產成本)-職工福利費 4500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4500
貸方的“原材料”的金額“?”如果按成本,是1000*3=3000元,顯然是與借方數不等。基于借貸相等的基本原則,貸方也要以煤的公允價確認,這只能是會計上的銷售收入啊。
而從收入準則角度考慮,企業將外購的產品用于員工福利的,也可以理解為以產品換取員工的勞務,是有對價的合同性質的業務,是有相關的經濟利益流入企業的,這與以實物捐贈等視同銷售的情況不同。
所以,小王就將會計分錄記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45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4500
借:其他業務支出 3000
貸:原材料 3000
借:管理費用(生產成本)-職工福利費 4500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4500
與上述處理相類似的還有以存貨進行投資,是以存貨換取股權,有相關的經濟利益流入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規定,企業以存貨換取客戶的非貨幣性資產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4 號——收入》。
所以,企業以存貨進行投資的,以存貨的公允價值確認長期股權投資的入賬金額,同時確認存貨的銷售收入、并結轉成本,一樣也不區分存貨是自產產品、還是外購商品。
以上屬于個人分析觀點,歡迎討論。
作者:盛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