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飲食服務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舉例
按規定,旅游、飲食服務企業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33%)
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稅收調整項目金額
利潤總額=營業利潤+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營業利潤=經營利潤-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經營利潤=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
[例]某旅游、飲食服務企業1994年12月31日有關損益類科目余額如下:
營業收入 1200000
營業成本 540000
營業費用 180000
營業稅金及附加 72000
管理費用 40000
財務費用 18000
投資收益160000元(其中140000元已在聯營方繳納所得稅)
營業外收入 40000
營業外支出 55000
該企業實行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辦法繳納企業所得稅。1-9月共實現利潤1720000元,已繳企業所得稅567600元。10月、11月共實現利潤540000元,應納所得稅178200元。年度匯算清繳時發現企業有一筆180000元非公益救濟性捐贈在計稅時沒有扣除。
首先計算12月份應納稅額。
將12月份有關損益類科目余額結轉"本年利潤"科目,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營業收入 1200000
投資收益 160000
營業外收入 40000
貸:本年利潤 1400000
借:本年利潤 905000
貸:營業成本 540000
營業費用 180000
營業稅金及附加 72000
管理費用 40000
財務費用 18000
營業外支出 55000
根據上述資料計算出企業12月份的利潤總額:
利潤總額=1400000-905000
=495000元
則企業12月份應納稅所得額為:
應納稅所得額=495000-140000
=355000元
則12月份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355000×33%=117150元
則企業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11715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17150
同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本年利潤 117150
貸:所得稅 117150
企業按規定繳納第四季度應納稅額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95350
(178200+117150)
貸:銀行存款 295350
年度終了,企業按規定進行匯算清繳,對于企業多列支的費用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在計算年度應納稅額時:
年利潤總額=1720000+540000+495000
=2755000元
年應納稅所得額=2755000-140000(稅后利潤)+180000
(稅前多列支出)
=2795000元
年應納稅額=2795000×33%
=922350元
年累計預繳稅款=567600+295350
=862950元
應補繳稅款=922350-862950
=59400元
則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594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59400
同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本年利潤 59400
貸:所得稅 59400
按規定企業在匯算清繳時少繳的稅款,應于下年度補繳,實際補繳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59400
貸:銀行存款 59400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33%)
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稅收調整項目金額
利潤總額=營業利潤+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營業利潤=經營利潤-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經營利潤=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
[例]某旅游、飲食服務企業1994年12月31日有關損益類科目余額如下:
營業收入 1200000
營業成本 540000
營業費用 180000
營業稅金及附加 72000
管理費用 40000
財務費用 18000
投資收益160000元(其中140000元已在聯營方繳納所得稅)
營業外收入 40000
營業外支出 55000
該企業實行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辦法繳納企業所得稅。1-9月共實現利潤1720000元,已繳企業所得稅567600元。10月、11月共實現利潤540000元,應納所得稅178200元。年度匯算清繳時發現企業有一筆180000元非公益救濟性捐贈在計稅時沒有扣除。
首先計算12月份應納稅額。
將12月份有關損益類科目余額結轉"本年利潤"科目,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營業收入 1200000
投資收益 160000
營業外收入 40000
貸:本年利潤 1400000
借:本年利潤 905000
貸:營業成本 540000
營業費用 180000
營業稅金及附加 72000
管理費用 40000
財務費用 18000
營業外支出 55000
根據上述資料計算出企業12月份的利潤總額:
利潤總額=1400000-905000
=495000元
則企業12月份應納稅所得額為:
應納稅所得額=495000-140000
=355000元
則12月份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355000×33%=117150元
則企業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11715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17150
同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本年利潤 117150
貸:所得稅 117150
企業按規定繳納第四季度應納稅額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95350
(178200+117150)
貸:銀行存款 295350
年度終了,企業按規定進行匯算清繳,對于企業多列支的費用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在計算年度應納稅額時:
年利潤總額=1720000+540000+495000
=2755000元
年應納稅所得額=2755000-140000(稅后利潤)+180000
(稅前多列支出)
=2795000元
年應納稅額=2795000×33%
=922350元
年累計預繳稅款=567600+295350
=862950元
應補繳稅款=922350-862950
=59400元
則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594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59400
同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本年利潤 59400
貸:所得稅 59400
按規定企業在匯算清繳時少繳的稅款,應于下年度補繳,實際補繳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59400
貸:銀行存款 59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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