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企業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舉例
按規定,運輸(交通)企業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33%)
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稅收調整項目金額
利潤總額=營業利潤+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營業利潤=主營業務利潤+其他業務利潤-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其他業務利潤=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支出
主營業務利潤=主營業務收入-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
主營業務收入=運輸收入+裝卸收入+堆存收入+代理業務收入+港務管理收入
營業成本=運輸支出+裝卸支出+堆存支出+代理業務支出+港務管理支出
[例]某運輸(交通)企業1994年12月31日有關損益類科目余額如下:
運輸收入 2800000
運輸支出 1200000
裝卸收入 400000
裝卸支出 160000
堆存收入 180000
堆存支出 600000
代理業務收入 70000
代理業務支出 20000
港務管理收入 160000
港務管理支出 60000
其他業務收入 80000
其他業務支出 40000
營運稅金及附加 300000
管理費用 60000
財務費用 30000
投資收益 220000
(包括從聯營方分得的已稅利潤200000元)
營業外收入 40000
營業外支出 70000
該企業實行按月預繳、年終匯算清繳辦法繳納企業所得稅。該企業1-11月共實現利潤總額14000000元,其中包括從聯營方分得的稅后利潤200000元,已預繳所得稅4554000元。年終匯算清繳時發現企業超過規定的計稅工資標準的工資300000元計入成本。
企業將12月末損益類各科目余額結轉到"本年利潤"科目,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運輸收入 2800000
裝卸收入 400000
堆存收入 180000
代理業務收入 70000
港務管理收入 160000
其他業務收入 80000
投資收益 220000
營業外收入 40000
貸:本年利潤 3950000
借:本年利潤 2000000
貸:運輸支出 1200000
裝卸支出 160000
堆存支出 60000
代理業務支出 20000
港務管理支出 60000
其他業務支出 40000
營運稅金及附加 300000
管理費用 60000
財務費用 30000
營業外支出 70000
則企業12月份應納稅額為:
利潤總額=3950000-2000000=1950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1950000-200000(稅后利潤)
?。?750000元
應納稅額=1750000×33%
?。?77500元
則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5775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577500
同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本年利潤 577500
貸:所得稅 577500
企業實際預繳12月份應納稅款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577500
貸:銀行存款 577500
年度匯算清繳時,對于超過計稅工資的工資支出,按規定不得在稅前列支,所以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則1994年全年利潤總額為:
年利潤總額=14000000++1950000
?。?5950000元
年應納稅所得額=15950000-(200000+200000)(稅后利潤)
+300000(稅前多列支出)
?。?5850000元
年應納稅額=15850000×33%
=5230500元
實際已預繳稅款=4554000+577500
?。?131500元
應補繳稅款=5230500-5131500
=99000元
則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99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99000
同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本年利潤 99000
貸:所得稅 99000
按規定,年終匯算清繳時少繳的稅款,應在下一年度內補繳。實際補繳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99000
貸:銀行存款 99000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33%)
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稅收調整項目金額
利潤總額=營業利潤+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營業利潤=主營業務利潤+其他業務利潤-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其他業務利潤=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支出
主營業務利潤=主營業務收入-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
主營業務收入=運輸收入+裝卸收入+堆存收入+代理業務收入+港務管理收入
營業成本=運輸支出+裝卸支出+堆存支出+代理業務支出+港務管理支出
[例]某運輸(交通)企業1994年12月31日有關損益類科目余額如下:
運輸收入 2800000
運輸支出 1200000
裝卸收入 400000
裝卸支出 160000
堆存收入 180000
堆存支出 600000
代理業務收入 70000
代理業務支出 20000
港務管理收入 160000
港務管理支出 60000
其他業務收入 80000
其他業務支出 40000
營運稅金及附加 300000
管理費用 60000
財務費用 30000
投資收益 220000
(包括從聯營方分得的已稅利潤200000元)
營業外收入 40000
營業外支出 70000
該企業實行按月預繳、年終匯算清繳辦法繳納企業所得稅。該企業1-11月共實現利潤總額14000000元,其中包括從聯營方分得的稅后利潤200000元,已預繳所得稅4554000元。年終匯算清繳時發現企業超過規定的計稅工資標準的工資300000元計入成本。
企業將12月末損益類各科目余額結轉到"本年利潤"科目,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運輸收入 2800000
裝卸收入 400000
堆存收入 180000
代理業務收入 70000
港務管理收入 160000
其他業務收入 80000
投資收益 220000
營業外收入 40000
貸:本年利潤 3950000
借:本年利潤 2000000
貸:運輸支出 1200000
裝卸支出 160000
堆存支出 60000
代理業務支出 20000
港務管理支出 60000
其他業務支出 40000
營運稅金及附加 300000
管理費用 60000
財務費用 30000
營業外支出 70000
則企業12月份應納稅額為:
利潤總額=3950000-2000000=1950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1950000-200000(稅后利潤)
?。?750000元
應納稅額=1750000×33%
?。?77500元
則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5775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577500
同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本年利潤 577500
貸:所得稅 577500
企業實際預繳12月份應納稅款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577500
貸:銀行存款 577500
年度匯算清繳時,對于超過計稅工資的工資支出,按規定不得在稅前列支,所以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則1994年全年利潤總額為:
年利潤總額=14000000++1950000
?。?5950000元
年應納稅所得額=15950000-(200000+200000)(稅后利潤)
+300000(稅前多列支出)
?。?5850000元
年應納稅額=15850000×33%
=5230500元
實際已預繳稅款=4554000+577500
?。?131500元
應補繳稅款=5230500-5131500
=99000元
則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99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99000
同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本年利潤 99000
貸:所得稅 99000
按規定,年終匯算清繳時少繳的稅款,應在下一年度內補繳。實際補繳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99000
貸:銀行存款 9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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