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舉例
按照規定,民航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33%)
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稅收調整項目金額
利潤總額=營業利潤+其他業務利潤+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營業利潤=主營業收入-主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
-財務費用
主營業收入=運輸收入+通用航空收入+機場服務收入
主營業成本=運輸成本+通用航空成本+機場服務費用
其他業務利潤=其他業務收入-營業業務支出
[例] 某民航企業1994年1-11月份共實現利潤總額41800000元,已預繳所得稅13794000元。12月份企業有關損益類科目余額如下:
運輸收入 4800000元
運輸成本 2200000元
通用航空收入 1800000元
通用航空成本 960000元
機場服務收入 600000元
機場服務費用 290000元
其他業務收入 1400000元
其他業務支出 750000元
營業稅金及附加 288000元
銷售費用 160000元
管理費用 380000元
財務費用 120000元
投資收益 600000元
(包括從聯營方分得的稅后利潤500000元)
營業外收入 180000元
營業外支出 220000元
企業1993年有未彌補虧損2800000元。
該企業為民航總局直屬企業,按照規定其應交所得稅由民航總局集中交納。
12月末,企業將各損益類科目余額結轉到"本年利潤"科目,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運輸收入 4800000
通用航空收入 1800000
機場服務收入 600000
其他業務收入 1400000
投資收益 600000
營業外收入 180000
貸:本年利潤 9380000
借:本年利潤 5368000
貸:運輸成本 2200000
通用航空成本 960000
機場服務費用 290000
其他業務支出 750000
營業稅金及附加 288000
銷售費用 160000
管理費用 380000
財務費用 120000
營業外支出 220000
則12月份企業利潤總額為:
利潤總額=9380000-5368000
=4012000元
12月份應納稅所得額為:
應納稅所得額=4012000-500000(稅后利潤)
=3512000元
12月份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3512000×33%
=1158960元
則企業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115896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158960
同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本年利潤 1158960
貸:所得稅 1158960
企業按規定向民航總局預繳本月份稅額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158960
貸:銀行存款 1158960
年度終了后,進行匯算清繳時,發現企業有超過計稅工資的工資額300000元和超過規定標準的公益救濟性捐贈180000元已在稅前列支。按規定,在規定標準以內的工資、公益救濟性捐贈可在稅前列支,超過標準部分應在稅前進行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另外,上年度未彌補虧損按規定可在稅前扣除。則1994年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
年利潤總額=41800000+4012000
=45812000元
年應納稅所得額=45812000-500000(稅后利潤)-2800000(未彌補虧損)
+300000(超標準工資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180000(超標準捐贈應增加的應納稅所得額)
=42992000元
則全年應納稅額為:
年應納稅額=42992000×33%
=14187360元
全年累計已納稅額=13794000+1158960
=14952960元
全年多交稅額=14952960-14187360
=765600元
企業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765600
貸:所得稅 765600
同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765600
貸:本年利潤 765600
按照規定,企業進行年度匯算清繳時,多交的稅額可于下年度抵繳。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33%)
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稅收調整項目金額
利潤總額=營業利潤+其他業務利潤+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營業利潤=主營業收入-主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
-財務費用
主營業收入=運輸收入+通用航空收入+機場服務收入
主營業成本=運輸成本+通用航空成本+機場服務費用
其他業務利潤=其他業務收入-營業業務支出
[例] 某民航企業1994年1-11月份共實現利潤總額41800000元,已預繳所得稅13794000元。12月份企業有關損益類科目余額如下:
運輸收入 4800000元
運輸成本 2200000元
通用航空收入 1800000元
通用航空成本 960000元
機場服務收入 600000元
機場服務費用 290000元
其他業務收入 1400000元
其他業務支出 750000元
營業稅金及附加 288000元
銷售費用 160000元
管理費用 380000元
財務費用 120000元
投資收益 600000元
(包括從聯營方分得的稅后利潤500000元)
營業外收入 180000元
營業外支出 220000元
企業1993年有未彌補虧損2800000元。
該企業為民航總局直屬企業,按照規定其應交所得稅由民航總局集中交納。
12月末,企業將各損益類科目余額結轉到"本年利潤"科目,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運輸收入 4800000
通用航空收入 1800000
機場服務收入 600000
其他業務收入 1400000
投資收益 600000
營業外收入 180000
貸:本年利潤 9380000
借:本年利潤 5368000
貸:運輸成本 2200000
通用航空成本 960000
機場服務費用 290000
其他業務支出 750000
營業稅金及附加 288000
銷售費用 160000
管理費用 380000
財務費用 120000
營業外支出 220000
則12月份企業利潤總額為:
利潤總額=9380000-5368000
=4012000元
12月份應納稅所得額為:
應納稅所得額=4012000-500000(稅后利潤)
=3512000元
12月份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3512000×33%
=1158960元
則企業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115896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158960
同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本年利潤 1158960
貸:所得稅 1158960
企業按規定向民航總局預繳本月份稅額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158960
貸:銀行存款 1158960
年度終了后,進行匯算清繳時,發現企業有超過計稅工資的工資額300000元和超過規定標準的公益救濟性捐贈180000元已在稅前列支。按規定,在規定標準以內的工資、公益救濟性捐贈可在稅前列支,超過標準部分應在稅前進行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另外,上年度未彌補虧損按規定可在稅前扣除。則1994年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
年利潤總額=41800000+4012000
=45812000元
年應納稅所得額=45812000-500000(稅后利潤)-2800000(未彌補虧損)
+300000(超標準工資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180000(超標準捐贈應增加的應納稅所得額)
=42992000元
則全年應納稅額為:
年應納稅額=42992000×33%
=14187360元
全年累計已納稅額=13794000+1158960
=14952960元
全年多交稅額=14952960-14187360
=765600元
企業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765600
貸:所得稅 765600
同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765600
貸:本年利潤 765600
按照規定,企業進行年度匯算清繳時,多交的稅額可于下年度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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