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經濟合作企業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舉例
按規定,對外經濟合作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33%)
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稅收調整項目金額
利潤總額=營業利潤+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營業利潤=營業毛利-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營業毛利=營業收入凈額-營業成本+遞延收益-營業稅金-進貨費用
營業收入凈額=營業收入-銷售折扣與折讓
企業利潤總額的結算,平時一般采用表結法結出各月利潤總額;年終決算時采用賬結法結出全年利潤總額。
[例]某對外經濟合作企業1988年開業,1994年11月30日和12月31日有關損益類科目余額如下表:
單位:元
科目名稱 11月末余額 12月末余額
營業收入 14400000 16000000
銷售折扣與折讓 450000 540000
營業稅金 697500 773000
營業成本 6300000 7200000
進貨費用 180000 200000
管理費用 520000 560000
銷售費用 620000 680000
財務費用 230000 260000
遞延收益 7200000
投資收益 400000 600000
營業外收入 220000 280000
營業外支出 390000 460000
1.投資收益200000元中,國內投資收益120000元為稅后利潤,國外投資收益80000元。
2.12月已實現遞延收益120000元。
該企業1993年有未彌補虧損720000元。
首先用表結法結出12月份利潤總額。
單位:元
利潤總額項目 12月份發生額
營業收入 1600000
減:銷售折扣與折讓 90000
銷售凈額 1510000
減:營業稅金 77500
營業成本 900000
進貨費用 20000
加:遞延收益 120000
銷售毛利 632500
減:銷售費用 60000
管理費用 40000
財務費用 30000
營業利潤 502500
加:投資收益 200000
營業外收入 60000
減:營業外支出 70000
利潤總額 692500
按照財務制度規定,對外經濟合作企業境內外業務應分別進行盈虧核算,境內外盈虧可以互抵。境外業務從企業辦理工商登記的下一個財政年度起,實現的利潤5年內全額留用。五年期滿,境內外業務均有盈利時按適用稅率繳納所得稅;境內外一方發生虧損時用另一方的盈利抵補后,其盈余部分繳納所得稅。
按照稅法規定,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準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其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照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假定該企業的12月份利潤總額中,有境外所得60000美元,包括境外投資所得8000美元。已在境外繳納所得稅15000美元。12月31日國家外匯牌價為1美元=8.00元人民幣。
則12月份應納稅所得額為:
應納稅所得額=692500-120000(國內稅后利潤)
=572500元
則按此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572500×33%
=188925元
境外所得60000美元,折合人民幣為480000元(60000×8)
境外所得的扣除限額=188925×(480000/572500)
=158400元
實際在境外繳納的稅款=15000×8
=120000元
按照稅法規定,納稅人就來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稅款低于按照規定計算出的扣除限額的部分,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除其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
則企業實際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188925-120000
=68925元
則企業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68925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68925
同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本年利潤 68925
貸:所得稅 68925
企業按規定預繳所得稅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68925
貸:銀行存款 68925
企業在年度決算時,應按規定將有關損益類科目余額結轉到"本年利潤"科目。運用賬結法結出全年利潤總額。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營業收入 16000000
遞延收益 620000(已實現遞延收益)
投資收益 600000
營業外收入 280000
貸:本年利潤 17500000
借:本年利潤 10673000
貸:銷售折扣與折讓 540000
營業稅金 773000
營業成本 7200000
進貨費用 200000
管理費用 560000
銷售費用 680000
財務費用 260000
營業外支出 460000
則企業全年利潤總額為:
利潤總額=17500000-10673000
=6827000元
假定企業的利潤總額中,境內業務虧損373000元,其中包括境內從聯營方分得的已稅利潤200000元。境外業務盈利折合人民幣7200000元,按規定已在境外繳納所得稅折合人民幣1880000元。在境內繳納所得稅306910元。則企業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
應納稅所得額=6827000-720000(未彌補虧損)-200000(稅后利潤)
=5907000元
應納稅額=5907000×33%
=1949310元
按規定,企業在境外所得在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未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除。
扣除限額=1949310×(7200000/5907000)
=2376000元
實際已繳納稅款未超過扣除限額,故可從應納稅額中全額扣除。
則企業實際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1949310-1880000
=69310元
企業在國內全年已累計繳納所得稅306910元。則企業實際多繳稅款為:
多繳稅款=306910-69310
=237600元
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匯算清繳時,對于多繳的稅款可于下年抵繳。企業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37600
貸:所得稅 237600
同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237600
貸:本年利潤 237600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33%)
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稅收調整項目金額
利潤總額=營業利潤+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營業利潤=營業毛利-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營業毛利=營業收入凈額-營業成本+遞延收益-營業稅金-進貨費用
營業收入凈額=營業收入-銷售折扣與折讓
企業利潤總額的結算,平時一般采用表結法結出各月利潤總額;年終決算時采用賬結法結出全年利潤總額。
[例]某對外經濟合作企業1988年開業,1994年11月30日和12月31日有關損益類科目余額如下表:
單位:元
科目名稱 11月末余額 12月末余額
營業收入 14400000 16000000
銷售折扣與折讓 450000 540000
營業稅金 697500 773000
營業成本 6300000 7200000
進貨費用 180000 200000
管理費用 520000 560000
銷售費用 620000 680000
財務費用 230000 260000
遞延收益 7200000
投資收益 400000 600000
營業外收入 220000 280000
營業外支出 390000 460000
1.投資收益200000元中,國內投資收益120000元為稅后利潤,國外投資收益80000元。
2.12月已實現遞延收益120000元。
該企業1993年有未彌補虧損720000元。
首先用表結法結出12月份利潤總額。
單位:元
利潤總額項目 12月份發生額
營業收入 1600000
減:銷售折扣與折讓 90000
銷售凈額 1510000
減:營業稅金 77500
營業成本 900000
進貨費用 20000
加:遞延收益 120000
銷售毛利 632500
減:銷售費用 60000
管理費用 40000
財務費用 30000
營業利潤 502500
加:投資收益 200000
營業外收入 60000
減:營業外支出 70000
利潤總額 692500
按照財務制度規定,對外經濟合作企業境內外業務應分別進行盈虧核算,境內外盈虧可以互抵。境外業務從企業辦理工商登記的下一個財政年度起,實現的利潤5年內全額留用。五年期滿,境內外業務均有盈利時按適用稅率繳納所得稅;境內外一方發生虧損時用另一方的盈利抵補后,其盈余部分繳納所得稅。
按照稅法規定,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準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其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照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假定該企業的12月份利潤總額中,有境外所得60000美元,包括境外投資所得8000美元。已在境外繳納所得稅15000美元。12月31日國家外匯牌價為1美元=8.00元人民幣。
則12月份應納稅所得額為:
應納稅所得額=692500-120000(國內稅后利潤)
=572500元
則按此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572500×33%
=188925元
境外所得60000美元,折合人民幣為480000元(60000×8)
境外所得的扣除限額=188925×(480000/572500)
=158400元
實際在境外繳納的稅款=15000×8
=120000元
按照稅法規定,納稅人就來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稅款低于按照規定計算出的扣除限額的部分,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除其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
則企業實際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188925-120000
=68925元
則企業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68925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68925
同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本年利潤 68925
貸:所得稅 68925
企業按規定預繳所得稅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68925
貸:銀行存款 68925
企業在年度決算時,應按規定將有關損益類科目余額結轉到"本年利潤"科目。運用賬結法結出全年利潤總額。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營業收入 16000000
遞延收益 620000(已實現遞延收益)
投資收益 600000
營業外收入 280000
貸:本年利潤 17500000
借:本年利潤 10673000
貸:銷售折扣與折讓 540000
營業稅金 773000
營業成本 7200000
進貨費用 200000
管理費用 560000
銷售費用 680000
財務費用 260000
營業外支出 460000
則企業全年利潤總額為:
利潤總額=17500000-10673000
=6827000元
假定企業的利潤總額中,境內業務虧損373000元,其中包括境內從聯營方分得的已稅利潤200000元。境外業務盈利折合人民幣7200000元,按規定已在境外繳納所得稅折合人民幣1880000元。在境內繳納所得稅306910元。則企業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
應納稅所得額=6827000-720000(未彌補虧損)-200000(稅后利潤)
=5907000元
應納稅額=5907000×33%
=1949310元
按規定,企業在境外所得在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未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除。
扣除限額=1949310×(7200000/5907000)
=2376000元
實際已繳納稅款未超過扣除限額,故可從應納稅額中全額扣除。
則企業實際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1949310-1880000
=69310元
企業在國內全年已累計繳納所得稅306910元。則企業實際多繳稅款為:
多繳稅款=306910-69310
=237600元
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匯算清繳時,對于多繳的稅款可于下年抵繳。企業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37600
貸:所得稅 237600
同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237600
貸:本年利潤 237600
下一篇:農業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舉例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