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會計——營業稅概述(二)
四、營業稅納稅義務的確認
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取得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納稅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再銷售,為自建行為,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其銷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訖營業款或取得索取營業款憑據的當天。
納稅人將不動產無償贈送他人,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不動產轉移的當天。
建筑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可分四種情況:一是實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結算價款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進行工程合同價款結算的當天;二是實行旬末或月中預支、月終結算、竣工后清算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月終終了與發包單位進行已完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三是實行按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結算價款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各月份終了與發包單位進行已完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四是實行其他結算方式的工程項目,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與發包單位結算工程價款的當天。
五、營業稅納稅期限與納稅地點
營業稅納稅期,由主管稅務機關依納稅人應納稅額大小分別核定為5日、10日、15日或一個月;不能按期納稅的,可按次納稅。以一個月為一期的納稅人,于期滿后十日內申報納稅;以5日、10日或15日為一期的納稅人,期滿后五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并結算上月應納稅款。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則比照執行。金融業(不包括典當業)的納稅期為一個季度,保險業的納稅期限為一個月。
營業稅納稅地點,一般在提供應稅勞務、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不動產等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運輸業務,轉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無形資產,應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異地提供應稅勞務,應向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跨省、市、地區的承包工程,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六、營業稅的減免
減免營業稅是國家根據一定時期的方針政策,對經濟活動的特殊情況給于關照和扶植。為了促進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支持農業生產,扶持醫療事業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對下列項目免繳營業稅:
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殘疾人員本人向社會提供的勞務;
醫院、診所、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診斷、治療、防疫、接生、計劃生育方面的醫療服務,以及與此相關的提供藥品、醫療用具、病房和伙食的服務;
普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所提供的勞務;
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養、家禽、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
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展覽院、書畫館、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和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科研單位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
執法、行政機關按規定項目和標準的收費。
除以上規定以外,營業稅的減免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任意規定減免項目。納稅人兼營減免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減免稅營業額,否則不得減稅、免稅。納稅人營業額末達財政部規定的營業額起征點的免繳營業稅。
營業稅的起征點是:按期納稅的起征點為月營業額200~8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營業額50元。營業額達到起征點的,應按全額計算應納稅額。
七、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
為了加強營業稅的源泉控制,簡化計稅手續,稅法規定了營業稅的代扣、代收代繳義務。當納稅人發生下列應稅行為時,要承擔代扣、代收代繳義務。
1.委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以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
2.建筑安裝業務實行轉包、分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
3.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而境內未設經營機構的,其應納稅款以代理者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者的,以受讓者或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
4.單位或個人進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應納稅款以售票者為扣繳義務人。
5.分保險業務,以初保人為扣繳義務人。
6.個人轉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無形資產(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其應納稅款以受讓者為扣繳義務人。
八、幾種經營行為的稅務處理
(一)兼營不同稅目(稅率)的應稅行為
納稅人同時經營同屬營業稅納稅范圍的不同稅目,由于不同稅目營業額的確認方法、稅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企業應分別稅目(稅率),分別設賬,分別核算,分別計稅(包括減免稅)。凡未按要求核算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減免稅的,不予減免)。
(二)混合銷售行為
混合銷售行為的含義與增值稅相同、確認標準相同。若納稅人發生的銷售貨物與運輸勞務是混合銷售行為,不論各自所占比例多大,一律按增值稅計稅。如某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在銷售時,都是用自己的運輸車輛將產品送往購貨方指定地點,這樣,銷售產品屬增值稅應稅行為,提供運輸屬營業稅應稅行為,對此,運輸收入不單獨計營業稅,而是與銷售收入合并計算銷項稅額。
(三)兼營非應稅項目的應稅行為
納稅人既經營屬于營業稅范圍的項目,又經營屬于增值稅范圍的貨物或勞務。如賓館,在提供住宿、餐飲的同時,又在賓館內部開設商品部,前者屬于應稅勞務,后者屬于增值稅計稅范圍。對此,企業應分別設賬、分別核算、分別計稅。若不能做到,則應一并計算繳納增值稅。
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取得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納稅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再銷售,為自建行為,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其銷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訖營業款或取得索取營業款憑據的當天。
納稅人將不動產無償贈送他人,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不動產轉移的當天。
建筑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可分四種情況:一是實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結算價款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進行工程合同價款結算的當天;二是實行旬末或月中預支、月終結算、竣工后清算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月終終了與發包單位進行已完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三是實行按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結算價款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各月份終了與發包單位進行已完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四是實行其他結算方式的工程項目,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與發包單位結算工程價款的當天。
五、營業稅納稅期限與納稅地點
營業稅納稅期,由主管稅務機關依納稅人應納稅額大小分別核定為5日、10日、15日或一個月;不能按期納稅的,可按次納稅。以一個月為一期的納稅人,于期滿后十日內申報納稅;以5日、10日或15日為一期的納稅人,期滿后五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并結算上月應納稅款。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則比照執行。金融業(不包括典當業)的納稅期為一個季度,保險業的納稅期限為一個月。
營業稅納稅地點,一般在提供應稅勞務、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不動產等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運輸業務,轉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無形資產,應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異地提供應稅勞務,應向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跨省、市、地區的承包工程,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六、營業稅的減免
減免營業稅是國家根據一定時期的方針政策,對經濟活動的特殊情況給于關照和扶植。為了促進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支持農業生產,扶持醫療事業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對下列項目免繳營業稅:
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殘疾人員本人向社會提供的勞務;
醫院、診所、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診斷、治療、防疫、接生、計劃生育方面的醫療服務,以及與此相關的提供藥品、醫療用具、病房和伙食的服務;
普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所提供的勞務;
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養、家禽、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
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展覽院、書畫館、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和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科研單位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
執法、行政機關按規定項目和標準的收費。
除以上規定以外,營業稅的減免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任意規定減免項目。納稅人兼營減免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減免稅營業額,否則不得減稅、免稅。納稅人營業額末達財政部規定的營業額起征點的免繳營業稅。
營業稅的起征點是:按期納稅的起征點為月營業額200~8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營業額50元。營業額達到起征點的,應按全額計算應納稅額。
七、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
為了加強營業稅的源泉控制,簡化計稅手續,稅法規定了營業稅的代扣、代收代繳義務。當納稅人發生下列應稅行為時,要承擔代扣、代收代繳義務。
1.委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以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
2.建筑安裝業務實行轉包、分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
3.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而境內未設經營機構的,其應納稅款以代理者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者的,以受讓者或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
4.單位或個人進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應納稅款以售票者為扣繳義務人。
5.分保險業務,以初保人為扣繳義務人。
6.個人轉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無形資產(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其應納稅款以受讓者為扣繳義務人。
八、幾種經營行為的稅務處理
(一)兼營不同稅目(稅率)的應稅行為
納稅人同時經營同屬營業稅納稅范圍的不同稅目,由于不同稅目營業額的確認方法、稅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企業應分別稅目(稅率),分別設賬,分別核算,分別計稅(包括減免稅)。凡未按要求核算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減免稅的,不予減免)。
(二)混合銷售行為
混合銷售行為的含義與增值稅相同、確認標準相同。若納稅人發生的銷售貨物與運輸勞務是混合銷售行為,不論各自所占比例多大,一律按增值稅計稅。如某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在銷售時,都是用自己的運輸車輛將產品送往購貨方指定地點,這樣,銷售產品屬增值稅應稅行為,提供運輸屬營業稅應稅行為,對此,運輸收入不單獨計營業稅,而是與銷售收入合并計算銷項稅額。
(三)兼營非應稅項目的應稅行為
納稅人既經營屬于營業稅范圍的項目,又經營屬于增值稅范圍的貨物或勞務。如賓館,在提供住宿、餐飲的同時,又在賓館內部開設商品部,前者屬于應稅勞務,后者屬于增值稅計稅范圍。對此,企業應分別設賬、分別核算、分別計稅。若不能做到,則應一并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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