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這種經營方式是否屬于委托加工業務
某公司是外商投資企業,主要生產乳制品、酸奶、豆制品、飲用水、無酒精飲料。為了更好地利用和開發國家自然資源和人力資源,擴大產品的市場占有率,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同時也為廣大消費者提供更多更好的健康食品,該公司采用委托加工生產的經營形式,在華中、華北、華東、西南等地委托當地具有生產能力的企業,加工該公司品牌的牛奶和水制品等產品。
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該公司與受托加工的企業簽訂了《委托加工產品合同》。
合同規定,“產品加工費”按照同類產品加工費價格確定;“生產技術標準”按照該公司的生產技術和工藝標準執行。按照合同規定,該公司每月將加工費支付給受托加工的企業,受托加工的企業給該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加工生產的產品所有權屬于該公司。受托生產的產品經該公司驗收合格后,由該公司統一的銷售渠道銷售給批發商或零售客戶。
為保證原材料質量,降低采購成本,加之生產純牛奶和水制品的特殊性,該公司委托生產純牛奶制品時所需原材料全部是在當地收購的鮮奶;委托生產礦泉水時使用的是當地受托企業廠區內開采的礦泉水;委托生產純凈水,使用的是當地受托企業所使用的自來水。在實際操作中,該公司是直接付款給供應鮮奶的農戶;直接付水款給開采礦泉水的受托企業;直接付自來水款給自來水廠,并要求開給該公司增值稅發票。
就該公司這種經營方式是否符合國家有關委托加工產品的規定,華北、華中地區的稅務機關有不同的解釋,認為鮮奶和水是當地的資源,不是該公司從廣東提供和運送給受托加工廠的,并懷疑產品加工費過低,要求該公司將加工費提高到超出實際成本,產品不能盈利的價格水平,否則,不允許該公司到當地委托加工生產牛奶和水制品等。對此,感到很困惑。
請問,該公司在華北、華中地區采用上述委托加工經營形式究竟是否屬于委托加工?該公司給予受托企業的加工費是根據雙方的合同約定支付的,這樣做是否可行?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加工”是指接收來料承做貨物,加工后的貨物所有權仍屬于委托者的業務,即通常所說的委托加工業務。委托加工業務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根據此項規定,該公司根據經營的需要在受托企業所在地購買鮮牛奶,并直接將購貨款付給供應鮮奶的農戶,然后再將鮮奶移送給受托企業,這一行為仍然是由委托方提供主要原材料,應該符合委托加工業務范圍。至于委托加工礦泉水和純凈水時,由于使用的是當地受托企業提供的自來水,并且直接將水款付給受托企業,這實際上是由受托企業提供原材料,因此不能將其視同委托加工業務處理。
如果該公司與受托加工企業存在關聯關系,則必須按照關聯企業業務往來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稅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因此,如果屬于上述情況,該公司有義務就其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
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該公司與受托加工的企業簽訂了《委托加工產品合同》。
合同規定,“產品加工費”按照同類產品加工費價格確定;“生產技術標準”按照該公司的生產技術和工藝標準執行。按照合同規定,該公司每月將加工費支付給受托加工的企業,受托加工的企業給該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加工生產的產品所有權屬于該公司。受托生產的產品經該公司驗收合格后,由該公司統一的銷售渠道銷售給批發商或零售客戶。
為保證原材料質量,降低采購成本,加之生產純牛奶和水制品的特殊性,該公司委托生產純牛奶制品時所需原材料全部是在當地收購的鮮奶;委托生產礦泉水時使用的是當地受托企業廠區內開采的礦泉水;委托生產純凈水,使用的是當地受托企業所使用的自來水。在實際操作中,該公司是直接付款給供應鮮奶的農戶;直接付水款給開采礦泉水的受托企業;直接付自來水款給自來水廠,并要求開給該公司增值稅發票。
就該公司這種經營方式是否符合國家有關委托加工產品的規定,華北、華中地區的稅務機關有不同的解釋,認為鮮奶和水是當地的資源,不是該公司從廣東提供和運送給受托加工廠的,并懷疑產品加工費過低,要求該公司將加工費提高到超出實際成本,產品不能盈利的價格水平,否則,不允許該公司到當地委托加工生產牛奶和水制品等。對此,感到很困惑。
請問,該公司在華北、華中地區采用上述委托加工經營形式究竟是否屬于委托加工?該公司給予受托企業的加工費是根據雙方的合同約定支付的,這樣做是否可行?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加工”是指接收來料承做貨物,加工后的貨物所有權仍屬于委托者的業務,即通常所說的委托加工業務。委托加工業務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根據此項規定,該公司根據經營的需要在受托企業所在地購買鮮牛奶,并直接將購貨款付給供應鮮奶的農戶,然后再將鮮奶移送給受托企業,這一行為仍然是由委托方提供主要原材料,應該符合委托加工業務范圍。至于委托加工礦泉水和純凈水時,由于使用的是當地受托企業提供的自來水,并且直接將水款付給受托企業,這實際上是由受托企業提供原材料,因此不能將其視同委托加工業務處理。
如果該公司與受托加工企業存在關聯關系,則必須按照關聯企業業務往來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稅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因此,如果屬于上述情況,該公司有義務就其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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