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收購并折解銷售舊機動車可否免征增值稅
某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公司,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1]78號)規定,免征增值稅。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號)規定,納稅人收購并拆解銷售的舊機動車,不屬于財稅字[2001]78號文件規定的免征增值稅范圍,不得享受該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因此不能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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