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資源方面有哪些增值稅稅收優惠
在再生資源方面,國家主要采用增值稅先征后退的優惠政策。
先征后退
自2009年1月1日起到2010年底,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政策。
部分退稅
對符合條件的銷售再生資源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9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7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2010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5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具體退稅事宜由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及負責初審和復審的當地財政部門辦理。
報廢船舶拆解和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適用以上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比如,某企業為從事廢舊物資經營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9年入庫增值稅100萬元。該企業可向財政專員辦事處提出申請,要求退稅70萬元(即100萬元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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