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工程貼費是否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供電工程貼費是指在用戶申請用電或增加用電容量時,供電企業向用戶收取的用于建設110千伏及以下各級電壓外部供電工程建設和改造等費用的總稱,包括供電和配電貼費兩部分。根據國務院批準同意的國家計委《關于調整供電貼費標準和加強貼費管理的請示》(計投資[1992]256 9號)附件一規定:“根據貼費的性質和用途,凡電力用戶新建的工程項目所支付的貼費,應從該工程的基建投資中列支;凡電力用戶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所支付的貼費,從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同時,用貼費建設的工程項目由電力用戶交由電力部門統一管理使用。根據貼費和用貼費建設的工程項目的性質以及增值稅、營業稅有關法規政策的規定,供電工程貼費不屬于增值稅銷售貨物和收取價外費用的范圍,不應當征收增值稅,也不屬于營業稅的應稅勞務收入,不應當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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