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交通運輸業——流轉稅優惠政策(一)
1.供電工程貼費不征稅
對供電企業向用戶收取的用于建設110千伏及以下各級電壓外部供電工程建設和改造等費用,包括供電和配電貼費,不征收增值稅。(財稅字[1997]107號)
2.運輸企業的供車行為不征稅
汽車運輸公司、汽車出租公司將本單位的運輸車輛作價后給本單位司機或其他人員,分期向司機收取車輛的價款和管理費,不征收增值稅。(國稅函發[1995]578號)
3.農村電網維護費免稅
農村電管站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增值稅。(財稅字[1998]47號)
4.銷售柴油免稅
對煉油企業銷售給外商投資企業、來料加工企業的柴油,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國經貿貿易[1998]653號)
5.購進柴油免稅
從事加工貿易的外商投資企業,從核定的煉廠購進的柴油,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國經貿貿易[1998]882號)
對供電企業向用戶收取的用于建設110千伏及以下各級電壓外部供電工程建設和改造等費用,包括供電和配電貼費,不征收增值稅。(財稅字[1997]107號)
2.運輸企業的供車行為不征稅
汽車運輸公司、汽車出租公司將本單位的運輸車輛作價后給本單位司機或其他人員,分期向司機收取車輛的價款和管理費,不征收增值稅。(國稅函發[1995]578號)
3.農村電網維護費免稅
農村電管站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增值稅。(財稅字[1998]47號)
4.銷售柴油免稅
對煉油企業銷售給外商投資企業、來料加工企業的柴油,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國經貿貿易[1998]653號)
5.購進柴油免稅
從事加工貿易的外商投資企業,從核定的煉廠購進的柴油,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國經貿貿易[1998]8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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