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征稅款手續費納稅須細究
日前,有企業的辦稅員來電詢問,他所在的企業為代扣代繳義務人,在支付款項時,為稅務部門代扣代繳相關的稅款。企業在取得相應的手續費后,將一部分手續費用于獎勵經辦人員。他們問:企業和個人所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手續費應如何納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得通知》(財行〔2005〕365號)第六條第六款規定,“三代”(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代征)單位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該單獨核算,計入本單位收入,用于“三代”
管理支出,也可以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對企業取得的“三代”稅款手續費收入,應按《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按“服務業”稅目中“其他服務業”適用稅率5%繳納營業稅。同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企業所取得的“三代”手續費屬于“其他業務收入”,且目前國家并沒有關于“三代”手續費免稅的明文規定。因此,應并入應納稅所得額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而對于個人所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手續費收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第二條第五款明確規定,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1號)又明確:根據《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的規定,儲蓄機構代扣代繳利息稅,可按所扣稅款的2%取得手續費。對儲蓄機構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分別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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